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從搜尋引擎下載大量商品圖片,其中多張屬於同一權利人所有,先前已因第一次使用而與對方達成和解。第二次再度誤用該權利人之圖片時,對方傳送訊息提醒下架並表示「再給一次機會」。第三次當事人又使用了該權利人之圖片,但該圖片實際上係由該權利人合成其他人的照片而成,當事人因此質疑該合成圖片之著作權歸屬,並擔憂對方是否仍可對其提起告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以訊息表示「再給一次機會」,是否構成法律上之撤回告訴或拋棄告訴權?
- 權利人針對第二次侵權行為,是否仍得於告訴期間內提起告訴?
- 權利人合成他人照片所製作之圖片,是否構成衍生著作而仍享有著作權?
- 當事人多次侵權是否影響和解條件及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
三、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6條 — 衍生著作之保護
- 著作權法第22條 — 重製權
-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 公開傳輸權
- 著作權法第88條 — 損害賠償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重製罪
- 著作權法第100條 — 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 告訴期間六個月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 撤回告訴之效力
四、法律分析
關於對方傳送訊息表示「再給一次機會」是否影響其告訴權,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對方私下以訊息表示寬恕,在法律性質上僅屬於事實上之意思表示,並非向司法機關為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故不構成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所定之撤回告訴。換言之,對方仍得於知悉侵權行為後六個月內,就第二次侵權行為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實務上,最高法院認為告訴權之拋棄須以明示且向偵查機關為之者為限,私下之口頭承諾或訊息並不生拋棄告訴權之效力。
至於第三次使用之圖片,雖係權利人合成他人照片而成,依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亦即,即使該權利人係利用他人之照片作為素材進行合成創作,只要其合成過程中投入具有原創性之創意表達,該合成圖片即可能構成衍生著作,權利人就其衍生著作部分仍享有著作權。惟若權利人未經原著作權人授權而使用他人照片進行合成,權利人本身亦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但此並不影響其對自身衍生著作之權利主張。
就多次侵權之法律效果而言,當事人反覆使用同一權利人之圖片,在民事損害賠償上,法院可能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酌定較高之賠償金額,且在刑事上亦可能因累犯之情節而從重量刑。建議當事人應徹底清查並刪除所有來源不明之圖片,以避免再次侵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以訊息表示「再給一次機會」並不構成法律上之撤回告訴或拋棄告訴權,其仍得於法定告訴期間內提起告訴。合成圖片若具有原創性,可構成衍生著作,權利人仍享有著作權保護。
- 立即全面清查所有從網路下載之商品圖片,刪除所有來源不明或未經授權之圖片。
- 主動聯繫該權利人,就第三次使用行為誠意協商和解,以降低被提告之風險。
- 保留對方表示「再給一次機會」之訊息截圖,作為未來可能訴訟中量刑或賠償金額酌減之有利證據。
- 未來使用商品圖片應透過合法圖庫取得授權,或自行拍攝,確保圖片來源合法。
- 若收到對方之告訴通知或傳票,應儘速委任律師處理,把握答辯時機。
- 如欲主張該合成圖片侵害第三人著作權,可蒐集相關證據,但此不能作為自身免責之抗辯。
- 建立公司內部圖片使用管理制度,建檔記錄每張圖片之來源與授權狀態。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