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公司生產並販售某產品,已在本國及多國完成商標名稱登記。惟在某外國(B國),另有一間公司(C公司)先以類似商標名稱完成登記並在當地銷售同類產品。當事人公司已委請B國律師對C公司提起訴訟,但C公司於訴訟期間持續生產販售並施壓當地物流禁止當事人公司之產品流通。當事人公司想了解是否可透過跨境電商方式對B國銷售,以及C公司是否有權在台灣對當事人公司提起訴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商標權之屬地主義下,本國商標權是否當然及於他國市場?
- 透過跨境電商方式將商品銷售至商標已被他人註冊之國家,是否構成該國商標法之侵權?
- 訴訟期間對方持續生產販售,是否違反該國法律?我方可否聲請假處分?
- B國之C公司是否有權在台灣(中華民國)對我方公司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商標屬地主義下跨境電商銷售至B國之侵權風險。本案當事人公司已在本國及多國完成商標登記,惟在B國另有C公司先以類似商標名稱完成註冊。商標權採「屬地主義」,即商標權之效力僅及於註冊所在國之領域,依商標法第2條及第35條規定,我國商標權之保護範圍以中華民國領域為限。當事人公司若透過跨境電商將商品銷售至B國,其行為之合法性應依B國法律判斷。若商品使用之商標與C公司在B國註冊之商標構成近似,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則跨境銷售行為在B國可能構成商標侵權,面臨被下架、扣貨甚至損害賠償之風險。
訴訟期間C公司持續生產販售之因應策略。本案中,當事人公司已委請B國律師對C公司提起訴訟,但C公司於訴訟期間持續生產販售並施壓當地物流禁止當事人公司之產品流通。在未經法院裁定禁止前,C公司作為B國之商標權人,原則上有權繼續使用其商標。當事人公司若認為C公司之商標係惡意搶註,應透過B國律師積極進行商標異議或撤銷程序,同時可向B國法院聲請假處分(禁制令),請求暫時禁止C公司繼續使用近似商標。C公司施壓物流業者阻撓當事人公司產品流通之行為,亦應蒐集相關證據,作為主張不正當競爭之訴訟素材。
C公司在台灣對我方提起訴訟之可能性分析。依我國商標法之屬地主義原則,C公司在B國取得之商標權不及於台灣領域。本案當事人公司既已在台灣完成商標註冊,依商標法第35條享有商標專用權,C公司在台灣並無任何商標權基礎可資主張。除非C公司亦在台灣取得商標權或依民法第184條主張其他侵權行為(如不公平競爭),否則C公司在台灣對我方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之可能性極低。反之,若C公司未經我方同意在台灣使用類似商標,我方公司反得依商標法第68條及第69條對其主張商標侵權並請求損害賠償。
國際商標保護機制之運用與長期布局。本案凸顯跨境經營中商標布局之重要性。當事人公司應評估是否可透過巴黎公約之優先權制度或馬德里議定書之國際商標註冊機制,主張我方商標之先使用權或優先權,以強化在B國之訴訟地位。長期而言,公司進入新市場前應先行辦理當地商標登記,避免再次遭遇商標搶註之困境。同時應確保在所有目標銷售國家均完成商標註冊,建立完整之國際商標保護網絡。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商標權具屬地性質,跨境電商銷售至B國需受B國商標法規範,若C公司在B國已先行註冊,我方之銷售可能構成B國商標侵權。C公司在台灣無法以其B國商標權對我方提起訴訟,但我方仍應審慎評估跨境銷售之法律風險。
- 在B國訴訟判決確定前,審慎評估是否暫停透過跨境電商向B國銷售,以免增加侵權風險及損害賠償金額。
- 積極配合B國律師推進商標異議或撤銷程序,蒐集我方商標先使用之證據(如品牌使用歷史、國際註冊紀錄等)。
- 向B國法院聲請假處分(禁制令),請求暫時禁止C公司使用近似商標販售同類商品。
- 確保我方商標在目標銷售國家均已完成註冊,未來進入新市場前應先辦理當地商標登記。
- 保留C公司施壓物流禁止我方產品流通之相關證據,作為不正當競爭之訴訟素材。
- 評估是否透過巴黎公約或馬德里議定書等國際商標保護機制,主張我方商標之優先權。
- 建議委請同時具有台灣及國際商標法專業之律師團隊,統籌規劃跨國商標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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