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在社群媒體公開他人照片之肖像權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其女友之照片被某位過去曾對女友表達好感之人士,未經女友同意即張貼於公開的社群媒體帳號上,並附帶暗示雙方有特殊關係之不實文字。女友先前已明確表達拒絕往來之意,對方卻持續張貼照片及暗示性發文,造成女友身心不適。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有效制止對方行為,以及可採取之法律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經同意將他人照片公開張貼於社群媒體,是否構成肖像權之侵害?
  • 附帶暗示不實關係之文字,是否另構成名譽權侵害或刑法上之誹謗罪?
  • 被害人得以何種法律途徑請求刪除照片並求償精神損害賠償?
  • 要求對方當面刪除照片並簽署書面承諾,是否可能構成強制或脅迫?
  • 持續張貼照片及暗示性文字之行為,是否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之騷擾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未經同意公開張貼他人照片構成肖像權之侵害。本案中,對方未經當事人女友同意,即將女友之照片張貼於公開之社群媒體帳號上,且女友先前已明確表達拒絕往來之意。肖像權屬於民法第18條所保護之人格權,未經本人同意而公開使用其肖像,除有新聞報導等公益目的或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外,原則上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尤其本案對方並非基於公益目的,而係出於私人情感之糾纏動機,違法性更為明顯。依民法第18條,女友得請求法院命對方排除侵害(即刪除照片),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附帶暗示不實關係之文字可能另構成名譽權侵害及誹謗罪。本案對方不僅張貼照片,更附帶暗示雙方有特殊關係之不實文字。若該等文字足以使一般社群媒體閱覽者認為女友與對方有親密或不正當之關係,而貶損女友之社會評價,則可能同時構成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及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依實務見解,即便文字未直接指名道姓,只要依文字脈絡搭配照片足以辨識特定對象,即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若文字內容係以不堪之言語侮辱女友,則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持續張貼照片及暗示性文字可能構成跟蹤騷擾行為。本案對方在女友已明確拒絕往來後,仍持續不斷張貼照片及發布暗示性文字,此種反覆、持續、針對特定人之騷擾行為,可能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之跟蹤騷擾行為。女友得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方核發書面告誡予對方;若對方經告誡後仍未停止,女友得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以法律強制力制止對方之行為。

自行交涉應注意方式,宜透過正式法律程序處理。當事人考慮直接通知對方當面刪除照片並簽署書面承諾,需特別注意用語及方式不宜帶有威脅或強制意味,以免反被對方指控構成刑法上之強制罪或恐嚇罪。建議透過律師函正式通知對方刪除照片並停止一切侵害行為,同時儘速保全相關截圖及網頁存證。在蒐證階段,可至公證處辦理網頁內容公證,以確保證據之證明力,避免對方事後刪除貼文而滅失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經同意公開張貼他人照片並附帶不實暗示文字,構成肖像權及名譽權之侵害,被害人得依民法請求排除侵害及精神損害賠償,亦得依刑法提告誹謗罪。建議以正式法律程序處理,避免自行交涉反生爭議。

  1. 立即對侵權貼文進行完整截圖保存,包含發文時間、帳號名稱、貼文內容及照片,必要時至公證處辦理網頁公證。
  2. 委請律師發送律師函,正式通知對方於期限內刪除照片及相關文字,並要求停止一切侵害行為。
  3. 向社群平台檢舉該帳號違反社群規範,申請移除侵權內容。
  4. 如對方未於期限內移除,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刪除照片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5. 就暗示性不實文字部分,可向地檢署提出誹謗罪之刑事告訴。
  6. 若對方行為構成持續性騷擾,可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向警察機關申請保護令。
  7. 避免私下以威脅性用語與對方交涉,以免反被指控強制或恐嚇,所有溝通均建議透過律師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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