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網路抓取圖片放入簡報是否侵害著作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製作簡報時,從網路上下載他人之圖片並放入簡報檔案中使用。當事人想了解此行為是否涉及智慧財產權問題,以及在圖片下方標明出處是否即可合法使用。此外,當事人表示該簡報僅供參考用途,並未販售簡報檔案,因此詢問此種非商業性使用是否仍構成侵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從網路下載圖片並放入簡報中,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
  • 在圖片下方標明出處,是否等同於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而得免除侵權責任?
  • 簡報僅供參考而未販售,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要件?
  • 網路上公開之圖片是否即屬於可自由使用之公共領域著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下載網路圖片放入簡報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行為。本案當事人從網路下載他人之圖片並放入簡報檔案中使用,此行為在法律上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所定之「重製」。網路上公開的圖片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人放棄權利或著作進入公共領域,依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登記。因此,當事人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即將圖片下載並嵌入簡報,原則上已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若遭著作權人追訴,依著作權法第88條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依第91條亦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標明出處無法替代授權,不能免除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當事人認為在圖片下方標明出處即可合法使用,此乃常見之誤解。標明出處固然可滿足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格權中姓名表示權之要求,但著作財產權(如重製權)與著作人格權係屬不同之權利體系。換言之,即使在圖片旁標注來源網址或作者名稱,若未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35號判決即明確指出,註明出處並非合理使用之充分條件,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非商業用途僅為合理使用判斷因素之一,非當然免責。當事人主張簡報僅供參考、並未販售,因此不構成侵權。然而,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須綜合審酌四項因素:(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是否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非商業用途雖為有利因素,但並非唯一決定因素。本案中,若簡報大量使用他人圖片且為圖片之完整重製(而非僅引用片段),即便無販售目的,仍可能因利用質量過高或影響原著作市場價值而不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

教學研究目的之引用仍須符合比例原則。若當事人之簡報係用於教學或研究目的,可審慎評估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引用規定,即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即便符合第52條之目的要件,仍須注意引用之比例不得過當,且依第64條應明示出處。建議當事人優先使用創用CC授權圖片或合法免費圖庫之素材,以從根本降低侵權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從網路下載圖片放入簡報屬於重製行為,原則上需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標明出處無法替代授權,非商業用途亦非當然免責,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須依法定四項基準綜合判斷。

  1. 優先使用創用CC(Creative Commons)授權之圖片,並遵循授權條件中關於署名、非商業使用等要求。
  2. 利用合法免費圖庫(如Unsplash、Pixabay等提供免費商用授權之平台)取得簡報素材。
  3. 若需使用特定圖片,應向著作權人取得書面授權或購買使用授權。
  4. 使用他人圖片時,無論是否取得授權,均應標明出處以尊重著作人格權。
  5. 若屬於教學或研究用途,可審慎評估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之引用規定,但仍應注意比例原則。
  6. 避免將他人圖片作為簡報之主要內容或核心吸引力,以免影響原著作之潛在市場價值。
  7. 如有侵權疑慮,建議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具體使用情形之合法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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