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事實經過:
老闆要求員工找大陸歌曲在營業場所播放
問題:
假如大陸人來求償,他們是否能夠提告?
員工會有法律責任嗎?
員工該如後保護自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系爭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
- 被控侵權之內容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行為人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之抗辯
- 著作權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範圍及計算方式
- 著作權侵害是否同時構成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著作權法用詞定義,包括著作人、著作、重製、公開傳輸等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程序、製程等
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四、涵攝分析
本案涉及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保護問題。音樂著作之著作權包括詞(語文著作)與曲(音樂著作)兩部分,各自享有獨立之著作權保護。依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在營業場所公開播放音樂,涉及公開演出權(第26條);網路上傳音樂涉及公開傳輸權(第26條之1);翻唱則涉及改作權(第28條)及重製權(第22條)。
就公開播放音樂之授權問題,營業場所如欲合法使用音樂著作,通常需向集體管理團體(如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未經授權即在營業場所播放音樂,即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演出權侵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翻唱行為而言,如未經原著作權人授權即翻唱他人歌曲並上傳網路,可能同時構成改作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建議當事人向相關著作權集管團體或著作權人取得合法授權,以避免侵權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涉及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保護,建議當事人確認音樂著作之授權範圍,如有侵權疑慮應向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合法授權,已發生侵權者應儘速尋求法律救濟。
- 立即截圖保存侵權內容及網頁資訊,必要時進行公證存檔以確保證據效力。
-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保留送達證明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 評估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之利弊,選擇最有利之救濟途徑。
- 諮詢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及預期賠償金額。
- 確認著作權之歸屬及授權範圍,備妥原始創作紀錄或授權文件。
- 注意告訴乃論之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及時提出告訴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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