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作品被新聞媒體盜用,是否可請求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近期經友人各知某媒體擅自使用我的攝影作品於網路新聞中,而在經過以圖搜圖後發現該媒體已非第一次使用該圖片,甚至有出現撰文記者翻攝、撰文記者攝等用詞。

然而網路新聞讀者不需花費金錢購買即可閱覽內容且本人並無販售攝影作品,想詢問這樣的狀況是否可要求賠償?若可又應如何計算合理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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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系爭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
  • 被控侵權之內容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行為人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之抗辯
  • 著作權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範圍及計算方式
  • 著作權侵害是否同時構成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著作權法用詞定義,包括著作人、著作、重製、公開傳輸等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程序、製程等

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四、涵攝分析

本案涉及攝影著作遭新聞媒體未經授權使用之著作權爭議。依著作權法第10條,攝影著作之著作人於完成拍攝時即享有著作權。新聞媒體雖得依著作權法第49條主張時事報導之合理使用,但該合理使用須以報導目的為限,且不得超出必要範圍。如媒體未標示出處、標示錯誤或將攝影著作作為新聞主要素材使用,則難以主張合理使用之抗辯。

就損害賠償之計算,依著作權法第88條,被害人得選擇以實際損害或侵權所得利益計算賠償額。實務上法院通常參考攝影著作之市場授權價格、使用次數、使用期間及媒體之流量收益等因素,酌定適當之賠償金額。如屬故意侵權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酌定五百萬元以下之賠償額。

建議當事人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媒體移除侵權內容,並保全所有使用紀錄作為證據,再評估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之可行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涉及攝影著作或圖片之著作權保護,當事人應確認著作權歸屬、保全侵權證據,並評估以存證信函警告、向平台檢舉、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等方式救濟權利,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1. 立即截圖保存侵權內容及網頁資訊,必要時進行公證存檔以確保證據效力。
  2.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保留送達證明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3. 評估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之利弊,選擇最有利之救濟途徑。
  4. 諮詢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及預期賠償金額。
  5. 確認著作權之歸屬及授權範圍,備妥原始創作紀錄或授權文件。
  6. 注意告訴乃論之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及時提出告訴以保障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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