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事實經過:我的Google帳戶在近期被停用,原因是「涉及兒少性虐待與性剝削」。
我當下正在整理檔案,因為近期有新聞提到「帳戶可能因為手機自動備份而上傳不當內容,進而被停用」,我因此決定將帳戶資料重新整理,並且刪除準備不當內容。
在整理的過程到一半的時候就被處分了,我不確定是因為什麼樣的檔案導致,Google也未提供說明,讓我不知所措。
問題:我是基於遵守Google政策才動手刪除不當內容,沒想到因此被停用,請問這樣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
另外,由於不清楚那些不當內容主要是什麼,我可能因此被調查嗎?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系爭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
- 被控侵權之內容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 行為人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之抗辯
- 著作權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範圍及計算方式
- 著作權侵害是否同時構成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著作權法用詞定義,包括著作人、著作、重製、公開傳輸等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程序、製程等
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四、涵攝分析
本案涉及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法律爭議,需依具體事實及相關法規進行分析。依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需經登記或註冊程序。著作權之保護客體須具備「原創性」,即獨立創作且具有最低限度之創意表現。本案應先確認系爭標的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再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
就侵權行為之認定,須檢視行為人是否有「接觸」原著作之事實,以及被控侵權之內容與原著作間是否具有「實質近似性」。如兩項要件均成立,除非行為人得主張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抗辯,否則即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合理使用之判斷依第65條第2項四項基準綜合認定,包括利用之目的、著作之性質、利用之質量比例及對市場之影響。
在救濟途徑方面,著作權人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請求排除侵害,依第88條請求損害賠償。如侵害行為同時構成刑事責任(第91條至第93條),得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建議當事人先蒐集並保全侵權證據,再諮詢律師評估最適切之法律救濟方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涉及著作權之保護問題,建議當事人先確認著作之原創性及權利歸屬,保全侵權證據後,評估以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方式主張權利。
- 立即截圖保存侵權內容及網頁資訊,必要時進行公證存檔以確保證據效力。
-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保留送達證明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 評估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之利弊,選擇最有利之救濟途徑。
- 諮詢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及預期賠償金額。
- 確認著作權之歸屬及授權範圍,備妥原始創作紀錄或授權文件。
- 注意告訴乃論之六個月告訴期間限制,及時提出告訴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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