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從國外Outlet(暢貨中心)購入某知名國際運動品牌之服飾,再於國內進行轉售。然而,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局偵二隊)日前至當事人住處執行搜索,指稱其違反商標法。當事人認為所售商品為正品,欲了解應提供哪些有利證據以證明商品之合法性,以及面臨此種情況之法律應對方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從國外Outlet購入之品牌商品轉售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 真品平行輸入(水貨)是否適用商標權耗盡原則?
- 當事人應提供何種證據以證明商品為正品?
- 遭搜索後之偵查程序,當事人有何權利及應注意事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真品平行輸入」(即水貨)之合法性問題。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經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此即「國際耗盡原則」,我國實務採取此原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之合法性。因此,若當事人所販售之商品確為從國外Outlet合法購入之正品,原則上不構成商標侵權。
然而,本案之關鍵在於當事人能否證明所售商品確為正品。保二總隊執行搜索通常係基於品牌方之告訴或檢舉,品牌方可能質疑商品之真偽。當事人應提供以下有利證據:(一)國外Outlet之購買收據或發票;(二)信用卡刷卡紀錄;(三)出入境紀錄或機票證明;(四)國際運送之物流單據或報關文件;(五)Outlet店面之照片或購物袋等輔助證據。愈完整之進貨來源證明鏈,愈有利於證明商品為正品。
在偵查程序中,當事人享有緘默權,無需自證其罪,但積極提供正品來源證明有助於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若商品經鑑定為正品,則不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建議當事人於偵查階段即委任律師陪同應訊,確保程序權利受到保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從國外Outlet購入正品轉售屬真品平行輸入,依商標權耗盡原則不構成商標侵權。當事人應積極蒐集並提供正品來源之完整證據鏈,以證明商品之合法性。
- 立即整理所有國外Outlet之購買憑證,包含收據、發票、信用卡帳單等。
- 準備出入境紀錄、機票、護照出入境章等,證明確有出國購物之事實。
- 蒐集國際物流運送單據、報關文件、快遞追蹤紀錄等進口證明。
- 保留與國外Outlet交易之電子郵件往來紀錄及線上訂單確認信。
- 儘速委任專業律師陪同出席偵訊,確保程序權利不受侵害。
- 配合偵查機關將扣押商品送交品牌方進行真偽鑑定,若為正品即可獲不起訴處分。
- 日後從事代購轉售業務時,務必完整保留每筆交易之進貨來源證明,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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