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歷史建物是否有商標權呢?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營一間小規模網路商店,計畫以台灣各地歷史建物為題材,設計紙模型商品進行販售。當事人得知過去曾有業者因進口某知名地標建築之模型而遭該建築之權利人提告,且部分古蹟係由文化部管轄。當事人欲了解利用歷史建物之外觀造型設計商品並進行商業販售,是否涉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法律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建築物之外觀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
  • 以建築物外觀設計紙模型,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
  • 著作權法第58條關於建築著作之合理使用規定,是否適用於本案?
  • 歷史建物之名稱或外觀是否可能已註冊為商標,而構成商標侵權?
  • 古蹟或歷史建築之管理機關是否對建物外觀享有額外之智慧財產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建築物之外觀設計若具有原創性,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所保護之「建築著作」。然而,依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或為於該著作之原件所在地銷售著作重製物之目的而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換言之,將戶外長期展示之建築物製作成紙模型販售,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第58條之合理使用範圍。

但須注意,第58條有一項重要限制:不得「為於該著作之原件所在地銷售著作重製物之目的而重製」。若當事人之紙模型僅在網路上銷售,而非在該建築物所在地現場販售,則不受此限制。然而,部分知名建築(如特定地標)之名稱、外觀圖形可能已被其管理單位註冊為商標,此時在商品上使用該建築之名稱或特定圖形,可能觸及商標法之規定。

至於古蹟之管理問題,文化部或地方政府對古蹟之管理權限係基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主要規範建物之修繕及使用,並不賦予管理機關對建物外觀之著作權或商標權。當事人以歷史建物設計紙模型,只要不使用他人已註冊之商標(如建物名稱之文字商標或圖形商標),且紙模型之設計為自行創作,法律風險較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以戶外長期展示之歷史建物外觀設計紙模型進行販售,在著作權法第58條合理使用之範圍內,原則上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但需注意個別建物之名稱或圖形是否已註冊為商標。

  1. 至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逐一查詢擬製作之歷史建物名稱是否已被註冊為商標。
  2. 避免在商品名稱、包裝或行銷文案中使用已註冊為商標之建物名稱,改用一般性描述。
  3. 紙模型之設計應以自行創作為主,避免直接複製他人已發表之模型設計圖。
  4. 確認紙模型之銷售通路為網路商店而非建築物所在地之現場販售,以符合著作權法第58條之規定。
  5. 若涉及特定知名地標建築,建議事先聯繫該建築之管理單位,洽詢是否需取得授權或合作。
  6. 在商品上加註「非官方授權商品」等字樣,避免消費者誤認為官方商品。
  7. 建議諮詢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就個別建物進行風險評估後再行製作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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