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照片遭他人未經同意使用於Facebook及Instagram等社群平台上。當事人發現後欲追究對方責任,但對方已將相關社群帳號刪除。當事人目前僅持有對方傳送照片之對話紀錄作為證據,欲了解在對方已刪除帳號之情況下,警方是否仍能受理報案,以及可行之法律救濟途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對方未經同意將當事人照片上傳社群平台,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公開傳輸權侵害?
- 該行為是否同時侵害當事人之肖像權或個人資料保護?
- 對方刪除帳號後,警方是否仍得受理並進行偵查?
- 當事人僅持有對話紀錄,是否足以作為提告之證據?
- 著作權刑事告訴之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 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 著作權法第88條 —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民事損害賠償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刑事責任
- 著作權法第92條 — 擅自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刑事責任
- 民法第18條 — 人格權之保護(含肖像權)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之限制
四、法律分析
對方未經當事人同意,將當事人之照片上傳至Facebook及Instagram,構成著作權法第22條之「重製」及第26條之1之「公開傳輸」侵害。若該照片為當事人所拍攝,當事人即為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若照片中包含當事人之肖像,則另涉及民法第18條肖像權之侵害,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關於對方刪除帳號之問題,此不影響警方受理報案。著作權法之刑事告訴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警方受理後可依法向Facebook及Instagram平台調取相關帳號資料、IP位址及登入紀錄,即便帳號已刪除,社群平台通常仍保留一定期間之用戶資料。偵查機關得透過司法互助管道向平台公司調閱資料以追查行為人身分。
當事人持有之對話紀錄可作為重要證據,證明對方曾傳送並使用該照片。建議當事人保全對話紀錄之完整內容(含日期、對方帳號名稱等),如有先前截取之侵權頁面截圖更佳。即使無法於刑事程序中完全確認對方身分,當事人仍得先行提出告訴,由檢警偵查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刪除帳號不影響警方受理報案,當事人仍可依著作權法提起刑事告訴。對話紀錄可作為證據,偵查機關亦得向社群平台調取帳號資料進行追查。
- 立即保全所有對話紀錄,包含截圖、匯出聊天記錄,記錄對方之帳號名稱、ID等辨識資訊。
- 若先前曾截取對方使用照片之頁面截圖,應一併保存作為侵權證據。
- 儘速至警察局報案並提出刑事告訴,注意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 報案時提供對方之帳號名稱、對話紀錄、侵權頁面截圖等資料,協助警方偵查。
- 同時向Facebook及Instagram平台提出侵權檢舉,請求平台協助提供行為人之註冊資訊。
- 評估是否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及財產損害賠償。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整理證據及擬定訴訟策略。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