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絲頁經營-拆夥:著作權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另外兩位夥伴共同經營一個社群平台粉絲專頁約七年。嗣後兩位夥伴先後表示退出經營,會議決議由當事人繼續承接粉絲頁,給予兩個月之轉移期並公告團隊異動。惟夥伴B於會議結束約一個月後反悔,擅自以新創帳號取得粉絲頁之管理權,並移除三人(含B自己)之個人帳號管理權限,致使當事人雖可登入但無法編輯、發文。B現堅持要刪除粉絲頁,拒絕接受其他方案,雙方陷入僵局。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三人共同經營粉絲頁之法律關係為何?是否構成民法上之合夥?
  • 粉絲頁作為數位資產,其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如何認定?
  • B擅自變更粉絲頁管理權限,是否違反先前會議之合意?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 粉絲頁上七年來累積之內容,其著作權歸屬為何?B得否單方決定刪除?
  • 當事人得透過何種法律途徑請求回復粉絲頁之管理權限或阻止刪除?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667條 — 合夥之定義: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 民法第668條 — 合夥人之出資及因合夥所得之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共有
  • 民法第671條 — 合夥事務之執行須經合夥人過半數同意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著作權法第40條 —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須經全體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行使
  • 民法第767條 — 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類推適用於數位資產之返還)
四、法律分析

本案三人共同經營粉絲頁約七年,雖未簽訂書面契約,但依民法第667條,二人以上互約出資(包括勞務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者,即成立合夥關係。三人各自投入時間、精力、創意等經營粉絲頁,符合合夥之要件。依民法第668條,因合夥所得之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共有,粉絲頁作為共同經營之成果(包括追蹤人數、品牌聲譽等數位資產),應屬合夥財產之一部分。

會議中三人已達成合意,由當事人繼續承接粉絲頁經營,此屬合夥事務之決議。B事後反悔並擅自變更管理權限、企圖刪除粉絲頁,已違反該合意。依民法第671條,合夥事務之執行應經合夥人過半數同意,B單方變更管理權限及要求刪除粉絲頁之行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不生效力。此外,B擅自移除當事人之管理權限,致其無法使用粉絲頁,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

就著作權而言,粉絲頁上七年來累積之文章、圖片等內容,若係三人共同創作,依著作權法第40條屬共同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應得全體著作財產權人同意。B不得未經當事人同意即刪除此等共同著作。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禁止B刪除粉絲頁或變更管理權限,以保全粉絲頁現狀,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管理權限及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三人共同經營之粉絲頁屬合夥財產,B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不得單方刪除或變更管理權限。當事人得透過假處分保全現狀,並以民事訴訟請求回復管理權限。

  1. 立即截圖保存粉絲頁目前之狀態、管理權限畫面、歷史貼文內容及三人先前之會議紀錄、對話紀錄等證據。
  2. 儘速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禁止B刪除粉絲頁或進一步變更管理權限。
  3.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B,要求其依會議決議回復當事人之管理權限,並載明粉絲頁為合夥財產,不得單方處分。
  4. 同時向社群平台提出申訴,說明管理權限遭不當變更之情形,請求平台協助處理。
  5. 如協商無果,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合夥財產之權利,請求回復管理權限及損害賠償。
  6. 整理七年來三人各自對粉絲頁之貢獻(內容創作、營運管理等),作為主張合夥關係及權利歸屬之證據。
  7. 評估是否另對B提出刑事妨害電腦使用(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告訴,視具體情形而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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