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帶有商標的商品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個人賣家,欲從大陸批發進口手機殼在台灣上架販售。該等手機殼上印有知名品牌之Logo(如蘋果公司商標)或知名卡通角色圖案(如迪士尼角色),惟該等商品並非經品牌方正式授權生產。當事人想瞭解販售此類帶有他人商標或圖案之商品是否構成侵權,以及可能面臨之法律罰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從大陸進口印有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在台販售,是否構成商標法上之侵權行為?
  • 手機殼上印有卡通角色圖案(如迪士尼),是否同時構成著作權法上之侵害?
  • 個人賣家(非法人)是否同樣承擔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之刑事責任?
  • 是否得以「不知係仿冒品」或「無營利意圖」作為免責抗辯?
  • 進口仿冒品是否另涉及海關查扣及關稅法之問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兩層智慧財產權侵害風險。首先,就商標法而言,蘋果公司之Logo(咬一口之蘋果圖案)係已在台灣註冊之著名商標,享有高度之識別性及商標權保護。將該商標印製於手機殼上販售,即使手機殼本身並非蘋果公司之指定商品類別,依商標法第70條第1款,未經著名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販售此類仿冒品依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販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就著作權法而言,迪士尼之卡通角色圖案屬美術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從大陸進口印有此等圖案之未授權商品,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將此等商品上架販售,則構成第91條之1所定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責任方面,品牌方得依商標法第71條及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可能相當可觀。

就抗辯空間而言,「不知係仿冒品」之抗辯在實務上甚難成立,因從大陸批發進口之廉價手機殼印有國際知名品牌Logo,一般理性之人應可預見係未經授權之商品。個人賣家之身分亦不能免除法律責任,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之刑事處罰並不區分法人或自然人。此外,進口時海關得依商標法第75條查扣疑似仿冒之商品,可能另有貨物遭沒收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從大陸進口印有他人商標Logo或卡通圖案之手機殼在台販售,同時構成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之侵害,面臨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個人賣家亦不能免責。

  1. 立即停止進口及販售所有印有他人商標或著作權圖案之未授權商品,並下架所有相關頁面。
  2. 清點現有庫存之疑似侵權商品,不得再行銷售、贈送或轉讓。
  3. 如欲合法販售品牌商品,應向品牌方或其台灣授權代理商洽談取得正式授權。
  4. 考慮轉型販售自有設計或無侵權疑慮之通用款手機殼,建立自有品牌。
  5. 如已收到品牌方之警告函或律師函,應儘速委任律師處理,評估和解之可能性。
  6. 瞭解過去進口及販售行為之潛在法律風險,保留所有交易紀錄及進貨憑證備查。
  7. 注意海關查扣之風險,避免繼續進口可能遭扣押之仿冒商品。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