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欲在網路上從事遊戲外掛程式之轉售業務,即從他處購入外掛程式後再轉賣予其他玩家,賺取中間之價差。當事人強調其本身並未製作或修改該外掛程式,亦未涉及修改遊戲數值或攔截封包等技術行為,僅為單純之買賣轉售。當事人欲瞭解此種商業模式是否違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遊戲外掛程式本身是否為侵害遊戲著作權之重製物或工具?轉售是否構成散布侵權重製物?
- 外掛程式若涉及規避遊戲之技術保護措施,轉售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 單純轉售(非製作)外掛程式,是否可能構成刑法上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幫助犯?
- 外掛程式之使用是否違反遊戲服務條款?轉售者是否因此負擔民事責任?
三、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 禁止規避防盜拷措施及提供規避工具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刑事責任
- 著作權法第96條之1 — 違反防盜拷措施規定之刑事責任
- 刑法第358條 —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 刑法第360條 — 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 刑法第30條 — 幫助犯之規定
四、法律分析
當事人雖強調僅為「單純轉售」外掛程式而非自行製作,惟在法律評價上仍可能面臨多重法律風險。首先,就著作權法而言,遊戲外掛程式如係透過反向工程、修改遊戲原始碼或規避遊戲之技術保護措施而製成,該外掛程式本身即可能構成侵害遊戲著作權之工具。依著作權法第80條之2,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可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轉售此類外掛程式,即屬「提供公眾使用」規避工具之行為,可依第96條之1負擔刑事責任。
其次,就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而言,外掛程式之使用者若藉此程式無故入侵遊戲伺服器或干擾遊戲運作,將構成刑法第358條或第360條之犯罪。當事人雖非直接使用外掛之人,但明知所販售之物係供他人用以實施犯罪行為之工具,仍從事販售以營利,依刑法第30條可能被認定為幫助犯,雖得減輕其刑,但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此外,多數線上遊戲之服務條款明確禁止使用外掛程式,並保留對違規帳號停權之權利。轉售外掛程式之行為雖非直接違反服務條款之當事人,但可能構成故意引誘他人違約,遊戲公司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請求損害賠償。綜上,即使僅為轉售行為,法律風險仍相當高,不宜輕忽。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轉售遊戲外掛程式即使未自行製作,仍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上提供規避工具之責任、刑法幫助犯之責任,以及民事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法律風險極高。
- 立即停止從事遊戲外掛程式之轉售業務,避免累積更多法律風險。
- 瞭解所欲轉售之外掛程式之技術原理,確認其是否涉及規避遊戲之技術保護措施或修改遊戲數據。
- 查閱相關遊戲之服務條款,確認外掛使用是否為明確禁止之行為。
- 評估過去已從事之轉售行為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風險,包括刑事追訴之可能性。
- 考慮轉型從事合法之遊戲周邊商品或服務,如代練服務(惟仍須注意服務條款之限制)。
- 如已收到遊戲公司或檢調機關之通知,應儘速委任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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