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對方曾共同創作一整組人像照片,雙方並未簽訂任何書面合約或保密協議。當事人未事先詢問對方即將該組照片用於學校展覽。事後對方表達不滿,當事人已撤除展覽之照片並向對方道歉,然對方仍要求當事人賠償新臺幣12萬元,並威脅若提告金額將增加至18萬元,期間對方亦對當事人發表多次人身攻擊之言論。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組人像照片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共同著作?抑或各方分別享有獨立之著作權?
- 當事人未經對方同意逕將照片用於學校展覽,是否侵害對方之公開展示權或其他著作財產權?
- 對方要求賠償新臺幣12萬元至18萬元,該金額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之損害賠償計算標準?
- 當事人已撤除照片並道歉,此等事後補救行為對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有何影響?
- 對方之人身攻擊言論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當事人得否反訴主張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需釐清該組人像照片之著作權歸屬。若該照片係由雙方共同參與創作(例如一方擔任攝影、一方擔任模特兒兼造型設計,且雙方之創作貢獻不可分離),則屬著作權法第8條之共同著作;若攝影者為單獨著作人,模特兒僅提供肖像,則照片之著作權歸攝影者享有,模特兒則享有肖像權。無論何種情形,當事人未經對方同意即將照片用於學校展覽,均有可能侵害對方之權利。
就共同著作之情形而言,依著作權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推定為均等。著作財產權之行使須經全體共同著作人之同意,但各著作人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本案當事人未經對方同意即逕行展覽,確實違反共同著作之行使規則。然而,就損害賠償金額而言,依著作權法第88條,賠償額應依實際損害計算。本案係用於學校展覽之非營利用途,展覽期間有限且已撤除,對方之實際損害通常不會太高。依智慧財產法院實務,法院於酌定著作權侵害之損害賠償時,會考量侵害情節、利用性質(商業或非商業)、被害人實際損害及侵害人所得利益等因素,對方索賠12至18萬元之金額在學校展覽之非營利情境下可能偏高。
此外,對方對當事人發表人身攻擊言論一事,若該等言論具有貶損人格之內容,當事人得考慮依刑法第309條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或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當事人宜保留對方攻擊性言論之截圖或錄音,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未經對方同意即將共同創作照片用於學校展覽,確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但已撤除並道歉。對方索賠12至18萬元之金額在非營利之學校展覽情境下可能偏高,法院通常會依實際損害酌定較低之賠償額。對方之人身攻擊言論則可能另構成獨立之法律責任。
- 保留已撤除照片及向對方道歉之相關證據(對話紀錄、截圖等),作為日後抗辯事後補救之佐證。
- 委任律師與對方進行和解協商,基於學校展覽之非營利性質,爭取合理之和解金額。
- 蒐集並保存對方人身攻擊言論之截圖或錄音,評估是否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或民事精神損害賠償。
- 若對方提起訴訟,積極舉證展覽之非營利性質、展出期間短暫及已即時撤除等減輕賠償之事由。
- 確認該組照片之著作權歸屬(共同著作或個別著作),以利評估法律風險之程度。
- 日後使用共同創作之作品前,務必事先取得全體共同著作人之書面同意。
- 考慮透過學校或第三方調解機制居中協調,以降低雙方衝突並促成合理之解決方案。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