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社群平台上看到他人之貼文後,欲發表自己的評論意見。當事人將原始貼文進行截圖並加上打碼處理後,連同自身評論一併發布於網路。原貼文發布者認為當事人未經授權使用其貼文內容,主張當事人缺乏基本尊重。當事人對於此一截圖打碼後發表評論之行為是否涉及重製權或改作權之侵害感到疑慮。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截圖他人社群貼文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
- 對截圖進行打碼處理後發布,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改作」?
- 為發表評論目的而截圖引用他人貼文,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之引用合理使用?
- 原始貼文內容是否具備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原創性」要件?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截圖他人社群貼文之行為,在著作權法上確實構成「重製」。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螢幕截圖即屬重複製作之方式之一。此外,將截圖加以打碼處理,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17條同一性保持權之問題,因打碼行為改變了原著作之呈現方式。然而,是否構成第28條之「改作」,則須視打碼處理是否足以產生新的創作性而定;單純遮蔽部分內容通常不被認為構成改作。
然而,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當事人截圖他人已公開之貼文並發表評論,若屬於針對該貼文內容之評論或意見表達,且引用範圍以評論所需為限,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法院判斷合理使用時應審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是否為商業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占原著作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項基準。
本案當事人係為發表個人評論意見而截圖,非為營利目的,且原貼文為已公開發表之社群內容,加上打碼處理已隱匿部分個人資訊,顯示當事人已有保護原發布者隱私之意識。綜合上述因素,當事人之行為應有較大機會被認定為合理使用。惟須注意,若截圖內容超出評論所需之合理範圍,或評論內容含有對原發布者之人身攻擊,則可能另涉及其他法律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截圖他人貼文雖在形式上構成重製行為,但為評論目的而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引用範圍合理且非商業目的,依著作權法第52條及第65條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通常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打碼處理隱匿個人資訊反而有助於保護原發布者隱私。
- 截圖引用時應以評論目的所必要之範圍為限,避免完整重製原貼文全部內容。
- 發表評論時應註明原貼文之出處或來源,以符合引用之要求。
- 評論內容應針對事件本身發表意見,避免對原發布者進行人身攻擊或誹謗性言論。
- 打碼處理應確實遮蔽原發布者之個人資訊(如姓名、頭像等),以避免衍生個人資料保護或隱私權問題。
- 若原發布者要求撤除截圖,可先行評估是否仍有合理使用之正當性,必要時諮詢律師意見。
- 日後引用他人內容進行評論時,優先考慮使用分享連結或引述文字等侵害程度較低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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