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境外電商平台購買人像繪圖服務,提供自身照片委託繪師繪製人像插畫,並計畫將該繪圖成品作為商業用途使用。當事人擔心此舉是否會侵害繪圖者之著作權,尤其在將繪圖成品用於營利目的之情形下。當事人進一步詢問,若其身份為出資人或雇用人,委託繪製之人像繪圖轉作營利使用,是否仍會侵害繪圖者之著作財產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透過境外電商平台出資委託繪師完成之人像繪圖,其著作權歸屬應如何認定?
- 出資人依著作權法第12條得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著作,「商業用途」是否屬於出資目的範圍?
- 繪師與出資人間未訂定書面契約時,著作權歸屬應如何判斷?
- 跨境委託創作是否適用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問題。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著作人時,著作人為受聘人,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但出資人得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因此,若當事人與繪師間未就著作權歸屬另行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均為繪師本人。
關鍵問題在於「出資目的範圍」之界定。當事人若於委託時已表明將繪圖成品用於商業用途,則商業使用即屬出資目的範圍之內,當事人得合法利用之。然而,若委託時未明確告知商業用途,僅購買「繪圖服務」而未約定使用範圍,則事後將作品用於營利目的,可能逾越出資目的範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依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46號判決見解,出資目的範圍之認定應綜合考量交易性質、委託內容、價金數額及雙方真意等因素。
此外,本案委託係透過境外電商平台進行,涉及跨境著作權問題。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外國人之著作合於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中對我國人著作提供相同保護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我國與中國大陸均為WTO會員國,依TRIPS協定,雙方互相保護著作權。因此,境外繪師之著作權在我國同受保護。當事人若未取得適當授權而逕行商業使用,仍可能面臨著作權侵害之法律風險。建議當事人在購買時即確認商業使用之授權範圍,並以書面或電子紀錄留存約定內容。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出資委託繪師完成之人像繪圖,著作權原則上歸繪師所有,出資人僅得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若委託時未明確約定商業授權,逕行將作品作為營利用途,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風險。建議於委託前即以書面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及使用範圍。
- 與繪師重新確認並以書面或電子紀錄約定著作權歸屬及商業使用授權範圍。
- 若尚未取得商業授權,應向繪師洽談取得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商業使用之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 保留電商平台上之訂單紀錄、對話紀錄及付款證明,作為出資關係之佐證。
- 確認委託時之商品說明或服務條款中是否已包含商業使用授權之相關約定。
- 日後委託創作時,建議於訂單備註或另行簽訂合約,明確載明著作權歸屬、授權範圍(是否含商業用途)、使用地域及期間等。
- 評估是否需要取得繪師之著作人格權行使同意,以利於商業使用時修改或改作該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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