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紅點設計獎,隊友報名時卻沒有報我的名字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數名組員於學校畢業製作期間共同創作一件專題作品,當事人在製作過程中負責多項圖文相關工作。嗣組員報名參加國際知名設計競賽時,未將當事人列為共同創作者,導致當事人無法參與該賽事。當事人於社群平台發文抒發感受,引發網友對組員之批評,組員反指當事人構成誹謗,並否認其創作貢獻。當事人欲確認自身著作權益之保障方式,以及如何阻止組員繼續使用其創作之圖文參加比賽。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畢業製作專題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共同著作」?當事人是否為共同著作人之一?
  • 組員報名國際設計競賽時未列當事人為著作人,是否侵害當事人之姓名表示權?
  • 組員未經全體共同著作人同意逕行以作品參賽,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公開發表權或其他權利?
  • 當事人於社群平台發表感受但未指名道姓,是否構成誹謗罪?
  • 當事人如何舉證自身對該作品之創作貢獻,以主張共同著作人地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本案畢業製作係由全組成員分工合作完成,當事人負責圖文部分之創作,若該等創作與整體作品不可分離,則該作品應屬共同著作,當事人即為共同著作人之一。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民事判決意旨,判斷共同著作之關鍵在於各創作人間是否有共同創作之合意,以及各人之創作貢獻是否不可分離。

共同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16條享有姓名表示權,即有權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組員報名國際設計競賽時未列當事人為著作人,已構成對當事人姓名表示權之侵害。又依第19條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應由全體著作人共同行使,任何一方不得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故組員逕行以不完整之著作人名單參賽,亦違反共同著作人格權行使之規定。

就當事人之社群貼文是否構成誹謗部分,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以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當事人之貼文僅描述自身遭遇而未指名道姓,且所述內容若為真實,依刑法第311條善意言論免責之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因此,組員主張誹謗恐難成立。當事人應積極蒐集創作過程之證據,包括設計草稿、電子郵件往來紀錄、工作分配文件等,以證明其共同著作人地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作為共同著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及著作財產權之共有權利。組員未經同意逕以不完整名單參賽,已侵害當事人之著作人格權,當事人得依法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至於組員主張誹謗之指控,因當事人未指名道姓且陳述內容屬實,應不構成誹謗罪。

  1. 盡速蒐集並保存所有參與創作之證據,包括設計檔案之創作日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工作分配紀錄等。
  2. 以書面(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通知組員及競賽主辦單位,聲明當事人為共同著作人,要求補正參賽名單或撤除作品。
  3. 依著作權法第85條向組員請求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損害賠償,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4. 若組員拒絕配合,可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共同著作人地位並請求排除侵害。
  5. 就組員指控誹謗一事,保留社群貼文截圖及相關留言紀錄,以備日後答辯之用。
  6. 未來參與共同創作時,建議事先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明確約定各方之著作權歸屬與行使方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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