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家中親人過世,為補貼家用而在網路上販售附有知名品牌商標之手機殼,當時誤以為他人亦在販售,故未意識到侵權問題。嗣後當事人收到檢察機關之傳票,須就涉嫌違反商標法一事接受偵訊。當事人擔憂遭商標權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賠償金額可能過高,並猶豫是否應主動與商標權人進行和解。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販售附有他人商標之手機殼,是否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 當事人主張不知該行為違法,能否以欠缺故意作為刑事抗辯?
- 商標權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時,法院如何依商標法第71條計算賠償金額?
- 於偵查階段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對刑事處分結果有何影響?
- 若不和解而由法院判決,民事賠償金額是否可能高於和解金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商標侵權商品而販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於網路上販售附有知名品牌商標之手機殼,雖其辯稱「以為大家都在賣」,然此一抗辯在實務上較難成立。依最高法院相關見解,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人,對於所販售商品是否為仿冒品,負有合理查證義務;若商品價格明顯低於正品市價,即可推認行為人具有未必故意(間接故意)。
就民事賠償部分,商標法第71條提供多種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包括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依侵權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依商標授權金之合理倍數計算等。若商標權人無法證明實際損害額,法院得就查獲侵權商品零售單價之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範圍內酌定賠償金額。實務上,若當事人僅為小規模個人賣家,銷售數量有限,法院通常會斟酌侵權情節輕重、銷售期間長短及獲利多寡,判定較為合理之賠償數額,未必如當事人所擔憂般高昂。
在偵查階段,若能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取得撤回告訴之同意,檢察官通常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或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對當事人之刑事紀錄影響較小。反之,若不和解而進入審判程序,法院除判處刑事處罰外,商標權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屆時訴訟費用與律師費等額外支出亦須考量。因此,綜合評估下,在偵查階段主動與商標權人洽商和解,通常為較有利之策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販賣仿冒商標手機殼之行為已涉及商標法第97條刑事責任,民事賠償金額則視銷售規模與侵權情節而定。建議於偵查階段積極與商標權人和解,以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有利結果,同時降低民事賠償風險。
- 立即停止販售所有涉及他人商標之商品,並下架相關網路商品頁面。
- 委任熟悉智慧財產權案件之律師陪同出席偵訊,以維護自身權益。
- 主動聯繫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表達和解誠意並協商合理之賠償金額。
- 整理販售紀錄、進貨來源及銷售數量等資料,以供計算實際獲利並作為和解談判依據。
- 保留所有與交易相關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證據,以備後續程序使用。
- 於和解協議中要求商標權人出具撤回告訴書或同意書,確保刑事程序能獲有利處分。
- 日後從事商品銷售前,應先確認商品來源之合法性及是否取得商標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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