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至某手做課程店家製作對戒,該對戒並非完全依照店家提供之公版製作,而是經當事人改良後之獨特版本。店家在未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擅自拍攝當事人作品之照片作為店家廣告使用,且照片中戒指內的刻字雖有遮碼但未遮蓋完全,店家另加上自己的浮水印。當事人質疑店家此行為是否構成違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學員在手做課程中完成之改良版對戒,其著作權歸屬於學員還是店家?
- 店家未經學員同意即拍攝作品照片作為商業廣告使用,是否侵害著作權?
- 店家在照片上加註自己的浮水印,是否構成著作人格權之侵害?
- 照片中刻字未完全遮蔽,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之問題?
- 參加手做課程是否默示同意店家使用作品照片作為宣傳?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須釐清手做對戒之著作權歸屬問題。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手做課程中學員親手製作之對戒,若具有原創性(即非完全照抄店家公版而有個人創意改良),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著作權歸學員所有。本案中當事人明確表示對戒並非完全遵照公版製作而是經改良之版本,故該對戒應具有足夠之原創性,其著作權應歸屬於當事人。
店家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拍攝該對戒照片並作為商業廣告使用,涉及多層次之法律問題。首先,拍攝他人美術著作並重製為照片,屬於著作權法第22條重製權之行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即構成侵權。其次,店家在照片上加註自己的浮水印而未標示實際著作人,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16條姓名表示權之侵害,更有使公眾誤認該作品為店家所創作之虞。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6號判決曾指出,將他人著作標示為自己之創作,構成著作人格權之侵害。
此外,照片中戒指刻字未完全遮蔽之問題亦值得注意。若刻字包含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可資識別之個人資訊,則店家在未經同意下公開展示此等資訊,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規定。縱使店家嘗試遮碼但未完全遮蓋,仍可能使他人辨識當事人身分,此亦屬對個人資料之不當利用。至於參加手做課程是否默示同意店家使用作品照片,法律上並無此推定,消費者參加課程之目的在於學習與製作,不能由此推論已同意店家將成品照片用於商業廣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學員改良版手做對戒之著作權歸學員所有,店家未經同意即拍攝並用於商業廣告,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重製權之侵害及著作人格權之侵害。照片中刻字未完全遮蔽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問題。參加手做課程不等同默示同意作品照片供商業使用。
- 截圖保存店家使用作品照片之廣告頁面,包含發布時間、平台及照片細節,作為日後舉證之用。
- 以存證信函或書面通知店家,要求立即下架含有當事人作品之廣告照片。
- 要求店家移除照片上之浮水印或停止以店家名義發布該作品照片。
- 若刻字資訊涉及個人資料,可同時要求店家刪除原始照片檔案並承諾不再使用。
- 如店家拒絕配合,可依著作權法第88條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評估是否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依著作權法第91條追究店家之刑事責任。
- 日後參加類似課程前,先確認店家是否有作品照片使用之相關規定,若有疑慮可事前書面聲明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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