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某網路購物平台上販賣自日本購入之藥妝商品,嗣後收到主管機關開立之違反藥事法處分書。當事人為初犯,希望了解是否有方法可以避免或減輕罰款。本案涉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並販賣外國藥品之行政違規責任,以及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網路平台販賣日本藥妝商品,究竟違反藥事法哪些規定?
- 初犯是否為藥事法行政裁罰之法定減輕事由?
- 該行為除行政罰鍰外,是否可能同時構成刑事犯罪?
- 收到處分書後,當事人可採取哪些法律救濟途徑?
- 販賣日本「藥妝」與「藥品」在法律責任上是否有區別?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在蝦皮販售日本藥妝之違法性認定。本案當事人在網路購物平台(蝦皮)上販賣自日本購入之藥妝商品,已收到主管機關開立之違反藥事法處分書。依藥事法第22條規定,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輸入之藥品,即屬「禁藥」。日本藥妝商品中若含有藥品成分(如感冒藥、止痛藥、眼藥水等),即便在日本為合法販售之一般藥品,未經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輸入者,在我國法律上即屬禁藥。當事人在蝦皮平台上販賣此類商品,可能同時違反藥事法第27條(未經許可經營藥商)及第83條(販賣禁藥),前者為行政罰,後者為刑事罰。須注意的是,「藥妝」一詞並非法律用語,需區分商品究竟屬於藥品或一般化妝品,後者不受藥事法管制。
初犯之行政罰鍰裁量與減輕空間。就行政罰而言,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違反第27條未經許可經營藥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初犯雖非法定之減輕事由,但主管機關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即行政程序法第18條裁量權行使之合理性原則),在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之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等因素。本案當事人為初犯,若販售數量少、獲利微薄,這些情節均可作為從輕裁罰之參考。實務上,部分地方衛生局對初犯且情節輕微者會酌予從輕處罰,當事人應主動提出陳述書說明上述減輕事由。
販賣禁藥之刑事責任風險。就刑事責任而言,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此刑事責任不可不慎,且刑度甚重。惟實務上對於本案此類小量代購販售之案件,檢察官有時會考量行為人之動機、數量及獲利程度,以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處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93號判決曾指出,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為禁藥,應就其對藥事法規定之認識程度、交易規模等綜合判斷。若藥事法第82條關於製造或輸入禁藥之刑事處罰亦有適用餘地,當事人之法律風險將更為嚴峻。
收到處分書後之法律救濟途徑。本案當事人已收到行政處分書,應積極採取法律救濟措施。首先,應於收到處分書後30日內向上級機關提出訴願,於訴願書中主張初犯、獲利微薄、已立即停止販售等減輕事由。若訴願遭駁回,可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救濟期間,當事人應立即下架所有在蝦皮平台上販售之日本藥妝商品,停止一切販售行為,並積極配合主管機關調查,表達悔意與改正誠意,以爭取較輕之處理結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網路平台販賣未經核准之日本藥品,即便初犯仍難以完全免除罰鍰,但可透過主動改正、配合調查等方式爭取從輕處罰。此行為除行政罰鍰外,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須審慎因應。
- 立即下架所有在網路平台上販售之日本藥妝商品,停止一切販售行為。
- 收到處分書後,仔細閱讀處分內容,確認違反之具體法條與罰鍰金額。
- 於收到處分書後30日內,可提出訴願書至上級機關,主張初犯、獲利微薄等減輕事由。
- 準備陳述書,說明販售動機、數量、獲利金額及已停止違規之事實,爭取從輕處罰。
- 若同時收到檢察署傳票,應委任律師陪同應訊,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 日後如欲合法販售藥品,應先取得藥商許可執照,並確保所販售藥品已取得我國藥品許可證。
- 區分藥品與一般化妝品(非含藥化妝品),後者不受藥事法管制,可合法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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