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販賣有名牌logo的非正品是否違法?商標侵權解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網路平台上販賣帶有知名品牌logo的非正品商品,已在商品頁面明確註明「與正廠無關」,且售價與正品差異極大,也強調品質不及正品,甚至提供正品購買連結。當事人希望了解在已充分揭示資訊的情況下,此行為是否仍構成違法。本案核心問題在於是否因已告知消費者為非正品即可免除商標法上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商品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之logo,即使註明非正品,是否仍構成商標侵權?
  • 明確標示非正品且價差極大,是否可排除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可能?
  • 販賣帶有他人商標之非正品商品,是否構成商標法之刑事責任?
  • 提供正品購買連結是否可作為不構成侵權之抗辯事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使用他人商標logo於商品上已構成商標侵權。本案當事人在網路平台販賣帶有知名品牌logo之非正品商品,雖已註明「與正廠無關」並提供正品連結,但依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即為侵害商標權。當事人將他人品牌之logo直接使用於所販售之商品上,已構成「使用相同商標於同一商品」之侵權態樣。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判決明確指出,商標法所保護者為商標之識別功能,使用他人商標於商品上之行為本身即構成侵權,並非以消費者是否實際發生混淆為要件。

註明非正品無法免除刑事責任。更重要的是,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既已於商品頁面主動標註「非正品」,恰恰證明其明知所販售商品帶有他人商標之logo且非正品,反而更加確立「明知」之主觀要件。依商標法第95條侵害商標權之刑事責任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者,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實務中,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90號判決即認定,賣家聲稱已告知消費者為非正品,不影響商標侵權之認定。

各項抗辯事由均無法成立。當事人可能主張之各項抗辯事由,包括已明確標示非正品、價格差異極大、強調品質不及正品、提供正品購買連結等,在法律上均無法作為免責之抗辯。因商標法所保護者係商標權人對其商標之專用權,核心在於防止他人未經授權使用其商標,而非僅保護消費者不被混淆。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69條行使排除侵害請求權,並依第71條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此外,此行為亦可能同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仿冒他人商品表徵之規定,面臨雙重法律責任。

民事與刑事雙重責任之風險評估。綜合本案情形,當事人面臨之法律風險極為嚴峻:刑事方面,可能依商標法第95條或第97條遭到追訴;民事方面,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69條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建議當事人立即停止販售所有帶有他人品牌logo之非正品商品,下架相關商品頁面,並清點銷毀現有庫存。若已收到商標權人之警告函或司法機關傳票,應儘速委任律師處理,評估是否主動與商標權人協商和解,以降低民事損害賠償金額及爭取刑事從輕處理之可能。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已明確標示非正品、價格差異極大且提供正品連結,在商品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之logo仍構成商標法之侵害,且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商標法保護的是商標之專用權與識別功能,不因賣家之揭露行為而免責。

  1. 立即停止販賣所有帶有他人品牌logo之非正品商品,並下架相關商品頁面。
  2. 清點並銷毀現有庫存之仿冒商品,避免持續構成侵權行為。
  3. 保留所有販售紀錄及交易明細,以備日後可能面臨之法律程序使用。
  4. 若已收到商標權人之警告函或司法機關傳票,儘速委任律師處理回應。
  5. 評估是否主動與商標權人協商和解,以降低可能之民事損害賠償金額。
  6. 日後從事商品販售時,確保所販賣之商品不含任何未經授權之商標或logo。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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