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年間在未簽訂任何書面合約之情形下,與某業者合作開設香水課程,由當事人負責拍照及行銷推廣工作,並經營相關粉絲專頁。合作結束後,對方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繼續使用當事人拍攝之照片用於預約課程、營業推廣謀利。當事人曾於前一年度警告對方停止使用,但近期發現對方仍持續盜用照片進行商業活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未簽訂書面合約之情形下,合作期間拍攝之攝影著作之著作權歸屬為何?
- 合作結束後對方繼續使用照片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 對方是否得主張合作期間已取得默示授權而繼續使用該等照片?
- 當事人曾警告對方停止使用,對方仍繼續盜用,是否加重其侵權之主觀惡性?
- 當事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是否包含對方因侵權所獲取之利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需經過登記或註冊。本案中當事人實際負責拍攝照片,該等照片屬攝影著作,著作權原則上歸屬於實際拍攝之人即當事人。由於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合約,並無著作權讓與或授權之約定,因此對方無法主張已取得該等照片之著作財產權。至於對方是否得主張合作期間之「默示授權」,依智慧財產法院之見解,默示授權之範圍應限於合作關係存續期間內之特定目的使用,合作關係終止後即應停止使用,不得擴張解釋。
就侵權行為之認定,對方於合作結束後未經當事人同意,將當事人拍攝之照片繼續用於公開平台進行課程行銷與預約招攬,已侵害當事人依著作權法第22條所享有之重製權及第26條之1所享有之公開傳輸權。更重要的是,當事人曾於前一年度警告對方停止使用,對方明知應停止卻仍繼續盜用,顯示其主觀上具有故意侵權之惡意,此點將影響法院於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時之考量。
就損害賠償部分,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被害人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計算損害賠償:(1)具體損害額加所失利益;(2)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獲得之全部利益;(3)如不能證明損害時,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賠償金額。若侵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金額得增加至新臺幣五百萬元。考量對方係以營利為目的持續使用照片,當事人得選擇以對方因侵權所獲取之課程收益計算損害賠償,並得額外主張律師費用等訴訟費用。刑事方面,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銷售或出租者更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未經授權擅自使用當事人拍攝之攝影著作進行商業營利,構成著作權法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當事人得同時主張民事損害賠償及提起刑事告訴。先前已有警告而對方仍繼續侵權,將加重其法律責任。
- 立即截圖保存對方目前仍在使用照片之所有網頁、平台頁面及課程預約頁面,記錄網址及時間戳記。
- 保留合作期間之原始照片檔案(含Exif資訊)及先前警告對方之通訊紀錄,作為著作權歸屬及已警告之證據。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對方立即停止使用所有照片,並要求下架所有含有當事人攝影著作之頁面內容。
- 向對方主張民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可以對方因使用照片所獲取之課程營收為基準。
- 評估是否同時對對方提起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之刑事告訴,以加強法律壓力。
- 委任智慧財產權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擬定最佳之法律策略及求償方案。
- 日後進行類似合作時,務必簽訂書面合約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及授權使用之範圍與期限。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