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父親未盡扶養義務後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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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自幼與母親共同生活,於幼稚園時期即未再見過父親。國小時期父母離婚,此後一直由母親獨力扶養長大,與父親完全無聯繫。近期因掃墓始得知父親之下落,隨即收到父親申請扶養費之書狀,法院已排定調解期日。當事人質疑父親從未盡過扶養義務,是否仍有義務給付父親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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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父親自幼未盡扶養義務,其向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之權利是否仍然存在?
  • 子女得否依民法第1118條之1主張免除或減輕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 法院於認定「未盡扶養義務」時,考量之具體事實與舉證方式為何?
  • 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應如何因應及主張?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故子女對父母原則上負有扶養義務。然而,民國99年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提供了重要之保護機制。該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2項更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案父親自當事人幼稚園時期起即未與當事人接觸,離婚後亦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由母親獨力扶養當事人長大成人,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要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68號判決指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親子關係而生之法定義務,父母若無正當理由而長期未盡此義務,子女嗣後得據此主張減輕或免除對該父母之扶養義務。法院於審酌是否免除扶養義務時,會綜合考量未盡扶養義務之期間長短、是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子女受影響之程度等因素。

就程序面而言,父親提出之扶養費聲請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應先經調解程序。當事人應於調解期日出席,並向調解委員及法官說明父親自幼未盡扶養義務之事實,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免除扶養義務。調解中若雙方無法達成合意,將進入裁定程序,由法官依卷證資料裁定是否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父親從小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118條之1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如長年完全未聯繫、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法院有很高之機率免除當事人之扶養義務。

  1. 蒐集母親獨力扶養之證據,包括戶籍謄本(證明離婚時間)、學費繳費紀錄、生活費支出紀錄等。
  2. 請母親或其他親屬撰寫書面聲明或出庭作證,說明父親自離婚後未曾支付扶養費或探視子女之事實。
  3. 於調解期日出席時,向法官明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免除扶養義務。
  4. 準備書狀說明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具體事實及時間經過,提交法院參考。
  5. 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裁定程序,建議委任家事專業律師協助答辯及舉證。
  6. 注意調解及裁定期日之時間,務必準時出席避免缺席遭不利認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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