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罪:在職期間使用公司影印機影印個人資料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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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公司任職期間,曾使用公司之影印機影印個人私人資料文件,嗣後已自該公司離職。當事人擔心在職期間使用公司設備影印私人文件之行為,可能遭前雇主指控觸犯背信罪。當事人除希望了解此行為是否構成背信罪外,亦特別詢問不構成背信罪之具體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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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員工使用公司影印機影印個人資料之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主體要件?
  • 使用影印機所耗費之紙張及碳粉等微量成本,是否達到「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結果要件?
  • 員工是否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特別「意圖」?
  • 此行為是否可能構成竊盜罪、侵占罪或其他刑事犯罪?
  • 離職後前雇主是否仍得就此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包含:(1)為他人處理事務;(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3)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4)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指出,背信罪之主體須為「受他人委任處理事務之人」,且所處理者須為他人之事務。本案中,當事人僅係使用公司影印機影印個人資料,並非在執行公司委任事務之過程中違背任務,故不符合背信罪之主體要件,此為不構成背信罪之首要理由。

其次,背信罪尚須具備「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結果要件。員工使用影印機影印少量個人文件,所耗費之紙張及碳粉成本極為微小,實務上難以認定已達「致生損害」之程度。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闡明,背信罪所謂之損害須達一定程度之財產減少或利益喪失,單純微量資源使用尚不足以構成本罪。再者,當事人使用影印機之目的係影印個人文件,並無為自己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公司利益」之特別意圖,亦欠缺背信罪所要求之主觀要件。

至於是否構成竊盜罪(刑法第320條),因影印紙張及碳粉之價值極低,且多數公司對員工偶爾使用影印機處理個人事務採取默示容許態度,在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情況下亦難以構成竊盜罪。同理,因當事人並無將影印機據為己有之行為,亦不構成侵占罪。綜上,偶爾使用公司影印機影印個人文件,在一般社會通念下屬可容許之行為,不構成背信罪或其他刑事犯罪。不過,若當事人係大量、長期使用公司影印機且公司已明確禁止私用,則可能涉及民事上之損害賠償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職期間偶爾使用公司影印機影印個人資料,因不符合背信罪之「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任務」及「致生損害」等構成要件,且欠缺不法意圖,原則上不構成背信罪,亦難以構成竊盜、侵占等其他刑事犯罪。

  1. 確認前雇主是否已正式提出刑事告訴,若已收到傳票,應依期出庭說明。
  2. 整理在職期間使用影印機之頻率及用途,準備說明影印數量極少且為個人文件之事實。
  3. 蒐集公司是否有明文禁止員工使用影印機處理私人事務之規定或公告,作為抗辯依據。
  4. 了解同事是否亦有類似使用影印機之慣例,以證明此為公司默示容許之行為。
  5. 若收到偵查傳票,建議諮詢刑事專業律師以確保偵查程序中之權益受到保障。
  6. 未來任職新公司時宜遵守設備使用規範,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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