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自己的照片未經本人同意,即遭他人擅自上傳至Facebook社群平台公開展示。當事人對此感到權益受損,認為其肖像權已遭侵害。當事人希望了解在此情形下得採取哪些法律途徑保護自身權益,以及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他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將其照片上傳至臉書公開展示,是否構成民法上肖像權(人格權)之侵害?
- 上傳照片之行為是否同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規定?
- 當事人得否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其金額如何認定?
- 若上傳者主張該照片係在公開場合拍攝或有合理使用之正當理由,是否得作為免責抗辯?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條 —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 民法第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 — 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 —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要件限制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 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之損害賠償責任
- 著作權法第3條 — 攝影著作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
四、法律分析
肖像權係民法上人格權之一種,雖民法未明文規定「肖像權」一詞,但實務上認為肖像權屬民法第18條所稱人格權之範疇,受法律保護。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指出,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之肖像。本案中,他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即將其照片上傳至臉書公開展示,已涉及肖像權之侵害。
就侵權行為而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上傳者明知該照片為他人肖像,仍未取得同意即予公開,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已造成當事人肖像權之侵害,符合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實務上法院於判斷精神慰撫金數額時,通常會考量照片散布之範圍、上傳目的、侵害期間及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經濟狀況等因素。
另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層面,照片如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即屬個資法所定義之個人資料。上傳者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即將其照片上傳至社群媒體,可能違反個資法第19條有關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要件規定。依同法第29條,非公務機關違反規定致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上傳者抗辯照片係在公開場合拍攝,法院仍須審酌上傳之目的與方式是否逾越合理範圍,並非單純在公開場合拍攝即可免除侵權責任。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未經本人同意將他人照片上傳至臉書公開展示,原則上構成肖像權之侵害,當事人得依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請求排除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具體賠償金額須由法院依個案情節加以認定。
- 先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上傳者立即移除照片,並保留通知之送達證明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 截圖保存該臉書頁面及照片上傳之時間、網址等相關證據,避免對方刪除後舉證困難。
- 向Facebook平台提出檢舉,以肖像權侵害為由要求下架該照片。
- 如上傳者拒絕配合移除,可依民法第18條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命其移除照片。
- 評估是否依民法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賠償。
- 如照片涉及個人資料之違法利用,可同時向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案件之具體情節,擬定最適當之法律行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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