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截圖社群軟體圖片之法律責任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社群軟體中收到對方傳送之圖片,在未經對方同意之情況下將該圖片截圖保存。當事人強調截圖後並未將該圖片散播或傳送給任何第三人,僅自己留存。當事人擔憂此一截圖行為是否可能使自己面臨法律訴訟,希望了解相關法律風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經同意截取他人於社群軟體傳送之圖片,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非法重製行為?
  • 截圖行為若僅供個人保存而未散播,是否得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
  • 若截圖內容包含他人之肖像或隱私資訊,是否另涉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民法隱私權之侵害?
  • 截圖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之「無故取得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著作權法而言,截圖行為在技術上屬於「重製」行為,即以數位方式將他人之圖片複製儲存。依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未經授權之重製原則上構成侵害。然而,著作權法第51條明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當事人截圖後僅供自己保存而未散播,若該圖片係對方主動傳送(可視為已公開發表予當事人),且截圖行為係以個人裝置為之,在合理範圍內可主張第51條之合理使用。

就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而言,須視截圖內容之性質而定。若截圖內容為一般性質之圖片(如風景照、商品照),通常不涉及隱私權問題。但若截圖內容包含他人之私密照片、個人肖像或可識別個人之資訊,則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蒐集行為,以及民法第195條隱私權之保護。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103號判決指出,在社群通訊中傳送之私密圖片,傳送者對該圖片之使用範圍有合理期待,接收者未經同意而截圖保存,雖未必構成刑事責任,但若後續散播則可能構成民事侵權。

至於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其構成要件為「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截取對方主動傳送之圖片,與「竊錄」之行為態樣不同,因該圖片係對方自願傳送而非當事人偷拍竊錄,故通常不構成本罪。綜合而言,單純截圖且未散播之行為,法律風險相對較低,但仍應注意截圖內容之性質及後續使用方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單純截取對方主動傳送之圖片且未散播,就著作權法而言可主張合理使用,就刑法妨害秘密罪而言因非屬竊錄行為通常不構成犯罪。但若截圖內容涉及隱私,後續散播仍有法律風險,建議謹慎處理。

  1. 確認截圖內容之性質,若為一般圖片且僅供個人保存,法律風險極低。
  2. 切勿將截圖散播或傳送予任何第三人,一旦散播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及隱私權侵害。
  3. 若截圖內容涉及對方之私密照片或個人隱私,建議主動刪除以避免潛在風險。
  4. 若對方因截圖行為提出法律主張,應備妥未散播之證據(如裝置鑑識報告)以為抗辯。
  5. 日後在社群軟體使用中,若需保存重要對話或圖片作為證據用途,建議先徵得對方同意。
  6. 若擔心法律風險,可諮詢律師評估具體截圖內容之法律性質及可能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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