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售票公開演出使用短秒數歌曲片段之著作權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大學正在製作一齣原創音樂劇,劇中計畫節錄某知名歌手之歌曲副歌約14秒的片段,以樂團合奏的形式演出。該演出為非售票之公開演出,不向觀眾收取任何費用。校方想了解此種使用方式是否需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以及是否需支付相關費用。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樂團合奏方式演奏他人歌曲之副歌片段,涉及著作權法上之哪些權利(公開演出權、改作權)?
  • 非售票且非營利之公開演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免授權之要件?
  • 僅使用14秒之歌曲片段,是否因使用比例極小而構成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
  • 將歌曲副歌改編為樂團合奏版本,是否另涉及著作權法上之改作權?
  • 校方應向何機構或何人洽詢授權事宜?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之著作權利用行為可分為兩個層面:第一,以樂團合奏形式重新編曲演奏他人歌曲之副歌片段,涉及著作權法第28條之「改作權」,因將原曲改編為樂團合奏版本,已對原著作進行創作性之改變。第二,在劇場中公開演出該改編片段,涉及著作權法第26條之「公開演出權」。因此,校方之行為同時涉及改作權與公開演出權兩項著作財產權。

就公開演出部分,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案演出為大學製作之非售票活動,若確實未向觀眾收費且未支付表演者報酬,形式上符合第55條之要件。然而,智慧財產局歷來函釋指出,第55條所稱之「活動」須為偶一為之之臨時性活動,若為經過長期排練之正式公演,是否仍屬第55條所稱之活動範圍,實務上存有疑義。

就改作權部分,第55條之免授權範圍僅及於「公開演出」,並不包含「改作」行為。因此,即使公開演出部分符合第55條之豁免,將歌曲改編為樂團合奏版本之行為仍需另行取得改作權之授權。至於「僅使用14秒」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列出四項判斷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佔原著作之比例、對原著作潛在市場之影響。雖然14秒在時間上佔全曲比例不高,但若所使用之副歌係該歌曲最具識別性之核心片段(即歌曲之「精華部分」),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82號判決認為,使用著作之核心部分即使數量不多,仍可能構成實質性使用而不符合合理使用。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大學劇場之非售票公開演出雖可能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之免授權規定,但因涉及將歌曲改編為樂團合奏版本(改作權),且副歌為歌曲核心部分,建議仍應主動洽詢授權,以避免著作權爭議。

  1. 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或相關著作權集管團體洽詢公開演出之授權及費用。
  2. 查詢該歌曲之著作權人或代理機構,就改作權(樂團合奏改編)另行取得授權。
  3. 準備演出之詳細資訊(演出日期、場地、觀眾人數、是否收費、表演人是否領取報酬),作為適用第55條之佐證。
  4. 若取得授權有困難,可考慮僅使用不具識別性之背景旋律,或改以自創音樂替代。
  5. 確認演出不會進行錄影、直播或上傳網路,否則另涉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6. 以書面方式取得授權,保留授權文件作為日後證明合法使用之依據。
  7. 諮詢學校法務部門或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具體使用方式之法律風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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