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授權是否需同時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取得某公司之商標授權,得將該公司商標使用於自己生產之商品包裝上。當事人想了解,除了取得商標權之授權外,是否還需要另行取得該公司LOGO之著作財產權(特別是重製權)授權,或者取得商標授權後即可直接將LOGO印製於包裝上使用。此問題涉及商標法與著作權法對同一圖樣之雙重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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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商標圖樣(LOGO)是否同時受商標法與著作權法之保護?其保護範圍有何差異?
  • 取得商標使用授權是否當然包含該LOGO著作財產權(重製權)之授權?
  • 若商標權人與LOGO著作權人非同一人,被授權人應如何處理雙重授權之問題?
  • 商標授權合約中未明文約定著作權事項時,應如何解釋授權範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LOGO作為一種視覺設計,若具有原創性,可同時受商標法與著作權法之保護,兩者為獨立之權利體系。商標法保護的是商標在特定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的識別功能,而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之表達形式。將LOGO印製於商品包裝上之行為,就商標法而言係商標之使用,就著作權法而言則涉及著作之重製。因此,理論上被授權人需同時取得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授權。

然而,實務上多數學者及法院見解認為,商標授權之目的即在使被授權人得以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圖樣,而使用商標必然涉及將LOGO重製於商品或包裝上。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判決指出,當商標權人與著作權人為同一人時,其授權他人使用商標之行為,可合理解釋為已默示授權被授權人得為使用商標所必要之重製行為。此即所謂「默示授權」之法理,依民法第98條意思表示解釋之規定,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惟須特別注意兩種情形:第一,若商標權人與LOGO著作權人並非同一人(例如公司委託外部設計師設計LOGO,但未取得著作權讓與),則商標權人可能無權授權他人重製該LOGO著作,此時被授權人仍有侵害著作權之風險。第二,若被授權人之使用方式超出商標使用之必要範圍(例如將LOGO作為裝飾性圖案大量使用),則可能超出默示授權之範圍。為避免爭議,實務上建議在商標授權合約中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範圍,或由商標權人出具著作權使用同意書。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商標授權原則上可合理解釋為已默示授權被授權人為使用商標所必要之LOGO重製行為,但為避免爭議,仍建議在合約中明確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事宜,特別是當商標權人與LOGO設計者非同一人時。

  1. 確認商標權人是否同時為LOGO之著作財產權人,若非同一人,需另行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
  2. 在商標授權合約中增列著作財產權授權條款,明確約定被授權人得為商標使用所必要之重製行為。
  3. 釐清授權範圍,包括可使用之商品類別、地域範圍、使用方式及授權期間。
  4. 取得商標權人出具之著作權使用同意書,作為日後使用LOGO之法律依據。
  5. 避免將LOGO超出商標使用之必要範圍(如大面積裝飾性使用),以免超出默示授權範圍。
  6. 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就商標授權合約之條款進行審閱,確保著作權相關事項已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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