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拔除股東權益時被拔除者之投票權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之股東,該公司擬透過股東會決議拔除當事人之股東權益。當事人想了解在此種涉及自身權益之表決中,自己是否仍有投票權可參與表決。此問題涉及公司法關於股東會表決權之利害關係迴避規定,以及不同公司類型對股東除名程序之差異。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公司法第178條利害關係迴避規定是否適用於拔除股東權益之表決?
  • 被拔除之股東於不同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之表決權有何差異?
  • 股東除名決議未依法令程序進行時,被除名股東得透過何種途徑救濟?
  • 公司是否得以章程或股東協議限制特定股東之表決權?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其表決權。」此為利害關係迴避條款,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股東以表決權圖謀私利而損害公司利益。就拔除股東權益之表決而言,被拔除之股東確實與該議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依此規定原則上應迴避表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34號判決亦指出,第178條之適用不限於特定類型之議案,凡股東個人利害與公司利益有衝突之情形均有適用。

然而,是否適用迴避條款,尚須區分公司類型。就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同條第3項規定,法院得依其他股東之聲請,以裁定命令被除名之股東出讓其出資。此處明確排除被除名股東之表決權。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現行公司法並無直接之股東除名制度,但可透過減資、強制收買等方式達成類似效果。在此類決議中,被除名股東是否須依第178條迴避,實務上見解分歧。

值得注意的是,若股東除名決議之程序違反公司法規定,被除名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89條於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若決議內容本身違反法令,則依第190條規定當然無效,無須另行起訴。實務上,被除名股東最常援引之救濟途徑即為主張決議程序瑕疵(如未合法通知、不當排除表決權),或決議內容違法(如無法定除名事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公司法第178條利害關係迴避規定,被拔除權益之股東原則上不得就自身除名議案加入表決。但具體適用須視公司類型及除名事由而定,若程序違法,被除名股東得依法提起撤銷或確認無效之訴。

  1. 確認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同類型之股東除名程序及表決規定不同。
  2. 詳細審閱公司章程及股東協議,確認是否有關於股東除名之特別約定。
  3. 要求公司提供除名之具體事由及法律依據,確認是否符合公司法之法定要件。
  4. 出席股東會並當場表示異議,即使不得加入表決,仍應到場表達反對意見並留存紀錄。
  5. 若認為除名決議程序違法,應於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之訴。
  6. 委任公司法專業律師審視除名決議之合法性,評估提起訴訟或協商之策略。
  7. 保全公司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出資證明等文件,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