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轉售不知情侵權商品收到傳票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年間從境外批發平台購入某款商品並於國內網拍平台零售,平台上亦有多名賣家販售同款商品。嗣後接獲權利人通知指稱該商品之穿戴圖示涉及著作權侵害,當事人當下即緊急下架該商品並停止販售。然而,近日當事人收到地方檢察署之刑事傳票,案由為著作權法案件。當事人想了解能否主張「非過失侵權」以及應準備哪些應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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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使用供應商賣場之穿戴圖示於自己商品頁面,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
  • 當事人主張不知商品及圖片涉及侵權,能否以欠缺故意作為刑事抗辯?
  • 當事人於接獲通知後立即下架之行為,對於刑事責任之認定有何影響?
  • 著作權法刑事案件中,被告能否以善意合理信賴供應商作為免責事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著作權法之刑事規定,依第91條及第92條之構成要件,均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要件,不處罰過失犯。所謂故意,依刑法第13條規定,包含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及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本案當事人主張不知穿戴圖示具有著作權保護,且係從批發平台供應商賣場直接下載使用,此等主張若有充分證據支持,確實可作為欠缺侵權故意之抗辯。

然而,實務上檢察官及法院對於「不知情」之抗辯審查相當嚴格。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2號判決指出,從事商品販售者對於所販售商品之智慧財產權狀態負有一定程度之注意義務,若未盡合理查證即逕行販售,可能被認定具有間接故意。不過,本案有利之處在於:第一,同款商品在平台上有多名賣家販售,當事人合理信賴該商品並無侵權疑慮;第二,當事人於接獲權利人通知後立即下架,顯示其並無持續侵權之意圖。

就應訴準備而言,當事人應備妥以下資料:供應商賣場頁面截圖(證明圖示來源)、進貨明細與交易紀錄、實際售出數量與金額、接獲通知後立即下架之時間證明。此外,建議當事人在偵查庭前評估是否主動與權利人洽談和解,因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屬告訴乃論罪,若能達成和解且權利人撤回告訴,案件即可終結。即便無法和解,檢察官亦可能考量侵權規模小且已即時停止侵害,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或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著作權法刑事責任以故意為要件,當事人若確實不知商品及圖片涉及侵權,且於知悉後立即下架,有相當空間主張欠缺侵權故意。但仍建議積極準備應訴資料並評估和解之可能性,以爭取最有利之結果。

  1. 立即整理並保全供應商賣場頁面截圖、進貨明細、匯款紀錄及實際售出數量等相關證據。
  2. 準備下架時間之證明資料,如平台下架紀錄截圖、與權利人之對話紀錄等,證明知悉後即停止侵害。
  3. 委任熟悉智慧財產權案件之律師陪同出席偵查庭,由律師協助陳述欠缺故意之抗辯。
  4. 評估與權利人進行和解之可能性,因著作權法刑事案件多屬告訴乃論,和解撤告可終結案件。
  5. 計算侵權期間之銷售獲利金額,作為和解談判之參考基礎。
  6. 向供應商主張因其未告知商品侵權狀態所致之損害,保留日後向供應商求償之權利。
  7. 日後從事網拍業務,應於進貨前查證商品之智慧財產權狀態,避免使用來路不明之商品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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