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他人商標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某公司簽訂商標授權合約,由該公司有償授權其商標供當事人進行圖片設計。當事人以該商標為素材,獨立設計完成一張圖片,但合約中並未約定完成圖片之著作權歸屬。當事人想了解該圖片之著作權依法歸屬於何人,以及是否得將該設計圖片印製於自己的商品包裝上進行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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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以他人授權商標為素材獨立設計完成之圖片,其著作權依著作權法應歸屬於設計者或商標權人?
  • 商標授權合約未約定著作權歸屬時,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享有著作權之原則?
  • 該設計圖片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衍生著作」,其利用是否需另行取得原著作權人同意?
  • 設計者將含有他人商標之圖片用於自己商品包裝販售,是否另涉商標法上之使用限制?
  • 商標授權範圍是否當然包含將設計成果用於商業販售之權利?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著作權歸屬而言,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本案中,當事人獨立完成圖片之創作行為,依法即取得該圖片之著作權。惟需進一步分析的是,本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情形。依第12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本案中,商標授權合約之性質為商標使用權之授權,並非出資聘請創作之委託關係,故不適用第12條規定,著作權應歸屬於實際創作之當事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該圖片以他人商標為素材進行設計,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6條所定之「衍生著作」。若該商標本身具有著作權(如具有原創性之圖形商標),則當事人之設計圖片雖享有獨立之著作權,但其利用仍不得侵害原商標圖形之著作權。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判決指出,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人得獨立行使其權利,但不得損害原著作之著作權。

至於當事人能否將該圖片印製於自己商品包裝上販售,需從著作權與商標權兩個層面分析。著作權部分,因著作權歸屬於當事人,自得自由利用。但商標權部分,因該圖片包含他人之商標,將其印製於商品包裝上販售,可能構成商標法第68條所定之商標使用行為,若超出原授權合約之範圍,即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判決強調,商標授權之範圍應嚴格依合約約定,未經授權之使用方式不在授權範圍內。因此,當事人需確認原商標授權合約之授權範圍是否涵蓋將含有商標之設計成果用於自己商品之販售。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合約未約定著作權歸屬之情形下,當事人獨立完成之設計圖片,其著作權依法歸屬於當事人。然而,因圖片包含他人商標,當事人若欲將該圖片用於自己商品包裝販售,仍須確認是否在商標授權範圍內,必要時應另行取得商標權人之同意。

  1. 仔細檢視原商標授權合約之條款,確認授權範圍是否涵蓋將設計成果用於自己商品販售。
  2. 若合約授權範圍不明確或未涵蓋商業販售用途,應與商標權人協商補充約定或另行簽訂授權合約。
  3. 保留所有設計過程之紀錄與原始檔案,作為著作權歸屬之證據。
  4. 評估圖片中商標元素之佔比與可分離性,若可將商標元素移除或替換,可降低商標侵權風險。
  5. 若計畫長期使用該設計,建議與商標權人簽訂明確之著作權讓與或授權書面文件。
  6. 諮詢智慧財產權律師,就具體合約條款進行法律意見分析,釐清授權範圍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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