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承租娃娃機台經營,機台內擺放動物卡通綜合飲料提袋約200餘個。經查獲其中混有9個疑似仿冒知名卡通角色圖案之商品。當事人已完成警詢筆錄並出席偵查庭應訊,嗣後收到權利人方面提出之調解賠償要求。當事人關切調解賠償與法院判決之關係,以及如何因應賠償金額之協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200餘件商品中僅9件為仿冒品,數量比例是否影響侵權責任之成立?
- 若與權利人達成調解賠償,法院是否仍會另行判處賠償或刑罰?
- 調解賠償金額之合理範圍為何?如金額過高應如何因應?
- 調解成功是否可能使法院判決免罰或從輕量刑?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之刑事處罰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持有者之處罰
著作權法第93條:侵害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告訴乃論規定
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者之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要件與規定
四、涵攝分析
就侵權責任之成立而言,仿冒品數量之多寡並不影響侵權行為之構成。縱使200餘件商品中僅有9件屬仿冒品,行為人仍須就該9件商品負擔著作權法或商標法上之刑事責任。惟數量較少之事實,於量刑時得作為減輕刑度之參考因素。
本案最關鍵之處在於: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依第100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此意味著,若權利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刑事程序即告終結。因此,與權利人達成調解並取得其撤回告訴之承諾,係當事人最有利之策略選擇。
關於調解賠償金額,實務上通常考量仿冒品數量、侵害期間、獲利金額及權利人所受損害等因素。以9件仿冒飲料提袋而言,金額通常不會過高,建議以誠懇態度協商,爭取合理金額。若權利人要求之金額顯不合理,可透過法院調解程序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由第三方協助促成合理方案。
退步言之,縱使未能取得權利人撤回告訴,調解成功之事實仍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附條件暫緩起訴;另一方面,法院於量刑時亦會將被告已賠償被害人、態度良好等情狀納入考量,判處較輕之刑度或宣告緩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強烈建議當事人積極與權利人進行調解,以達成和解並爭取撤回告訴為首要目標。著作權刑事案件屬告訴乃論,一旦權利人撤回告訴,刑事案件即告終結,無須擔憂法院另行判刑之問題。
- 積極參與調解程序,以誠懇態度與權利人協商賠償事宜,展現解決問題之誠意。
- 於能力範圍內接受合理之賠償金額,避免因小失大;如金額確實過高,可提議分期給付或請求調解委員協助斡旋。
- 於調解協議中明確約定權利人應撤回刑事告訴作為和解條件,並載明撤回告訴之時程。
- 立即清除機台內所有疑似仿冒商品,避免持續侵權行為擴大損害。
- 日後進貨時應確實查核商品來源及授權文件,建立合法進貨之審查機制,以杜絕再犯。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