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收到他人贈送之一只貴重手錶,該贈與人原係出於追求當事人之目的而贈送。嗣後因追求未果,贈與人要求當事人返還手錶,並聲稱手錶保證卡仍在其手中。當事人拒絕返還,贈與人揚言要對當事人提告。當事人想了解拒絕返還是否會構成犯罪,以及贈與人是否有法律依據要求取回。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贈與物已交付移轉占有後,贈與人得否以追求未果為由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
- 受贈人拒絕返還贈與物,是否構成刑法上之侵占罪或竊盜罪?
- 手錶保證卡仍在贈與人手中,是否影響手錶所有權之歸屬認定?
- 本案之贈送行為究屬「贈與」或附有交往條件之「附負擔贈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贈與手錶後所有權已移轉之法律效果。本案贈與人出於追求當事人之目的而贈送一只貴重手錶,當事人已收受該手錶。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本案贈與契約於手錶交付時即已成立並生效。又依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手錶既已交付當事人占有,所有權即已合法移轉予當事人,當事人自此成為手錶之合法所有權人。民法第408條第1項明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反面解釋,贈與物已交付移轉者,贈與人即喪失撤銷之權利。
追求未果非法定撤銷事由之分析。贈與人以追求未果為由要求返還手錶,然而依民法第416條規定,贈與之法定撤銷事由僅限於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特定情形。當事人僅係未接受贈與人之追求,並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法定撤銷事由,贈與人自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手錶。
附負擔贈與之抗辯與實務見解。贈與人可能主張此為「附負擔贈與」(民法第412條),即贈送手錶係以交往為附帶條件,因當事人未履行交往之「負擔」而得撤銷贈與。然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6號判決明確指出,贈與之「負擔」須為明確約定之給付義務,單純追求意圖或內心期望並不構成法律上之負擔。除非雙方有明確約定「交往為贈與條件」(例如書面或訊息中明確載明),否則法院不會認定為附負擔贈與。本案贈與人係出於追求目的自願贈送,並無證據顯示雙方有交往之明確約定,故此抗辯難以成立。
拒絕返還不構成刑事犯罪。贈與人揚言提告,但就刑事責任而言,受贈人係基於合法之贈與取得手錶所有權,拒絕返還並不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侵占罪之構成要件須為「持有他人之物」而予以侵占,但本案手錶所有權已移轉予當事人,當事人係持有自己之物,自無侵占可言。同理,竊盜罪亦不可能成立。至於贈與人強調手錶保證卡仍在其手中一事,保證卡僅為售後服務之憑證,並非所有權之證明文件,不影響手錶所有權歸屬之認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贈與物已交付移轉所有權後,贈與人不得僅因追求未果而撤銷贈與。受贈人為手錶之合法所有人,拒絕返還不構成任何犯罪,贈與人提告無法律依據。
- 保留贈與人贈送手錶之相關證據,如訊息對話紀錄、贈送時之照片或第三人見證等。
- 保存贈與人事後要求返還之訊息紀錄及揚言提告之內容,作為佐證贈與事實之間接證據。
- 若收到法院傳票或存證信函,應準時回應並提出贈與之抗辯,切勿置之不理。
- 若贈與人持續騷擾或以不當手段施壓要求返還,可考慮對其提出恐嚇罪或強制罪之告訴。
- 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個案狀況,確認贈與之事實及法律地位,以利後續之答辯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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