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因疫情取消網路預約服務能否退還定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網路預約某業者之彩妝服務,並於預約時支付定金。業者在收取定金前已告知:預約後取消或改期將不退還定金,同意預約完成即視為雙方達成協議。嗣後因疫情因素,當事人需要延期或取消服務,但業者堅持依當初之約定拒絕退還定金。當事人未簽署正式書面契約,僅於網路上填寫訂單並表示同意,想了解是否仍受消費者保護法之保障而得以取消退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透過網路填寫訂單之預約方式,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通訊交易」?
  • 業者於收取定金前告知不退定金之條款,是否屬定型化契約中顯失公平之條款?
  • 因疫情導致之不可抗力事由,消費者能否主張情事變更原則而解除契約?
  • 未簽署正式書面契約,僅於網路填寫訂單表示同意,契約效力為何?
  • 向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申訴是否為有效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網路預約彩妝服務之通訊交易定性與七日解約權。本案當事人透過網路預約某業者之彩妝服務並於線上支付定金,未簽署正式書面契約,僅於網路填寫訂單並表示同意。此交易型態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所定之「通訊交易」,即企業經營者以網際網路等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服務之情形下所為之交易。依同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然而,須注意行政院依消保法第19條第2項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列舉之例外情形,包括「經消費者要求而個人化之服務」等。彩妝服務若屬於依消費者個人需求量身定做之服務,且業者已於交易前明確告知排除解除權,消費者可能無法適用七日解約權,但此須視具體交易條件而定。

疫情作為不可抗力事由之契約解消主張。本案當事人係因疫情因素而需延期或取消服務,疫情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若因疫情致使彩妝服務確實無法如期履行(例如政府實施社交距離禁令或營業限制),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66條主張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免為對待給付,亦得依民法第249條第4款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定金。若非全然給付不能而僅為延期困難,亦可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主張契約成立後因疫情此一不可預見之重大事變,致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請求法院調整契約內容或免除定金之沒收。

業者不退定金約定之定型化契約審查。本案業者於收取定金前已告知「預約後取消或改期將不退還定金」,此條款係業者單方預先擬定供消費者概括同意之內容,屬消保法所規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保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一概不退定金、不問取消原因及歸責事由之約定,對消費者課予過重之不利益,尤其在疫情等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情形下,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之條款而歸於無效。此外,依消保法第17條,主管機關得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之退費條款是否違反相關公告亦值得進一步檢視。

消費者救濟途徑與申訴程序。當事人雖未簽署正式書面契約,僅於網路填寫訂單表示同意,但依民法規定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當事人於網路上之意思表示已具有契約效力。建議當事人先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正式通知業者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定金,保留送達紀錄。若業者仍拒絕,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基金會提出申訴,請求調解處理。若調解不成且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可向小額訴訟法庭提起訴訟主張定金返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網路預約彩妝服務屬通訊交易,消費者原則上享有七日解約權,但可能因服務性質而有例外。因疫情取消可依民法情事變更原則或不可抗力主張退還定金,業者一概不退定金之約定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

  1. 先以書面(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正式通知業者解除契約或請求延期,並保留送達紀錄。
  2. 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基金會提出申訴,請求調解處理。
  3. 蒐集網路訂單頁面截圖、付款紀錄、業者告知不退定金之內容等相關證據。
  4. 確認預約時業者是否有明確告知排除七日解約權,以及告知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5. 若金額較小且調解不成,可向小額訴訟法庭提起訴訟,主張定金返還。
  6. 日後預約服務時,注意審閱退費條款,並優先選擇有明確延期或退費政策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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