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他人侵害個人資料,先前僅在追訴期內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未同時提出刑事告訴。如今追訴期已屆滿,當事人希望瞭解是否仍有可能對侵害人追加刑事責任。當事人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追訴期間與告訴期間之區別感到困惑,亟需釐清法律上之救濟可能性。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屬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
- 個資法刑事案件之「告訴期間」與「追訴權時效」有何區別?各自期間為何?
- 當事人所稱之「追訴期」究竟係指告訴期間抑或追訴權時效?
- 已提起民事訴訟之事實,是否影響後續提出刑事告訴或告發之權利?
三、相關法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處罰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 — 告訴乃論之規定(已刪除)
- 刑法第80條 — 追訴權時效期間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六個月)
- 刑事訴訟法第240條 — 不問何人得為告發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 民事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責任規定,經歷數次修法而有重大變動。現行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原個資法第45條曾規定部分犯罪為告訴乃論,但該條已於修法時刪除,因此現行個資法第41條之罪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得依職權偵辦,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必要。
當事人所稱之「追訴期」,需先釐清係指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告訴期間」(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抑或刑法第80條之「追訴權時效」。由於現行個資法第41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適用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追訴權時效依刑法第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因此,個資法第41條之追訴權時效為犯罪行為終了後二十年。
就當事人之具體情形分析,即使當事人先前僅提起民事訴訟,未提出刑事告訴,因個資法第41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當事人仍得隨時向檢察官提出「告發」(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得為告發),請求檢察官偵辦。只要犯罪行為終了後尚未逾二十年之追訴權時效,檢察官即有追訴之權限。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51號判決亦確認,個資法第41條修法後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受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
需特別注意的是,若當事人所涉之個資侵害行為發生在舊法(第45條尚未刪除)適用期間,則需依行為時之法律判斷該罪是否為告訴乃論。若依行為時法為告訴乃論,則仍受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此涉及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建議諮詢律師詳細分析。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現行個資法第41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只要追訴權時效(二十年)尚未屆滿,當事人仍得向檢察官告發請求追訴。但若侵害行為發生在舊法時期,則需另行判斷新舊法適用問題。
- 先確認個資侵害行為發生之具體時間點,以判斷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刑事責任規定。
- 向管轄地之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發狀,載明被告身分、侵害個資之具體事實及證據。
- 將先前民事訴訟中已蒐集之證據資料,一併提供檢察官作為偵辦參考。
- 諮詢律師評估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尤其確認行為時法是否為告訴乃論。
- 注意民事訴訟與刑事程序可並行不悖,已提民事訴訟不影響後續刑事告發之權利。
- 若刑事偵查中取得新證據,亦可於民事訴訟中追加或變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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