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時動態公開對方照片與名稱是否侵犯肖像權或隱私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社群平台上收到陌生帳號之私訊,該帳號聲稱要收購當事人以前學校的衣服,並貼出與所謂買家之對話截圖及交易成功訊息。當事人對其真實性存疑並予以拒絕後,對方仍持續傳訊推銷。當事人遂將雙方對話內容及該帳號之個人檔案樣貌,以影片方式分享於個人限時動態上,提醒其他人注意。事後對方要求撤除相關內容,聲稱影響其商譽並威脅將向警方備案。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限時動態以影片分享對方公開帳號之大頭照及對話截圖,是否構成民法上肖像權之侵害?
  • 公開對方社群帳號資訊及對話內容,是否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 當事人以提醒他人為目的之分享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上之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 對方威脅向警方備案,實際上是否足以成案並查到當事人之個人資料?
  • 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在本案中應如何權衡?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肖像權部分,我國民法雖無明文規定肖像權,但實務上認為肖像權屬於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一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判決指出,未經本人同意而公開使用其肖像,原則上構成人格權之侵害,但應衡量使用目的、方式及對本人之影響程度。本案中,當事人公開對方之社群帳號大頭照,若該照片為對方自行設定之公開資訊,且當事人係基於善意提醒他人注意可疑交易行為,在肖像權侵害之認定上較有抗辯空間,惟仍建議適度遮蔽以降低法律風險。

就誹謗罪而言,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成立誹謗罪。然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當事人分享對話截圖及帳號資訊,若內容均為客觀事實之呈現,並以提醒他人小心之善意為目的,而非惡意攻擊或捏造不實言論,則可主張刑法第311條之善意言論免責事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52號判決亦指出,消費者基於防範詐騙之善意而在網路上分享可疑交易經驗,若內容屬實且未逾合理範圍,不構成誹謗罪。

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社群帳號之公開名稱及大頭照,若係對方自行設定為公開之資訊,一般認為不屬於個資法所保護之非公開個人資料。但對話內容中若涉及對方之真實姓名、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則公開該等資訊仍有違反個資法之風險。

至於對方威脅備案之問題,對方確實可向警方報案,但警方是否受理及檢察官是否起訴,需視具體情節而定。若當事人僅係客觀呈現對話事實並善意提醒,且已適度保護對方隱私,被起訴之可能性較低。另外,對方若透過社群平台向警方舉報,平台業者依法院或檢察官之調閱令可能提供使用者資訊,但僅限於涉及刑事犯罪之偵查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限時動態分享可疑帳號之公開資訊及對話截圖以善意提醒他人,若內容屬實且未加油添醋,較不易構成誹謗或隱私侵害,但仍有肖像權爭議之風險。建議適度遮蔽對方個人資訊以降低法律風險。

  1. 將限時動態中對方之大頭照及帳號名稱予以適度遮蔽或馬賽克處理,僅保留對話內容之客觀事實部分。
  2. 分享內容中避免加入主觀評價性用語(如「詐騙」「騙子」等),改以客觀陳述方式呈現(如「疑似可疑交易」)。
  3. 保留與對方之完整對話紀錄截圖,包含對方威脅備案之訊息,作為日後可能之舉證用途。
  4. 若收到警方通知或傳喚,應積極配合到案說明,並可委任律師陪同。
  5. 考慮主動將該可疑帳號向社群平台檢舉,透過正式管道處理較為妥當。
  6. 若對方行為確實涉及詐欺或不當招攬,可反向蒐集證據向警方報案或向消保機關檢舉。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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