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申請某手機貸款分期服務,先前均有正常繳費,後因疫情影響收入而有遲繳情形。該貸款公司未經當事人同意,逕自存取當事人手機中之聯絡人資訊,並向當事人之親朋好友傳送催收訊息。當事人認為此舉嚴重侵害其個人隱私,欲瞭解是否得依法提出告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貸款公司透過APP存取手機聯絡人資料,是否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禁止之違法蒐集個人資料?
- 將債務人之欠款資訊傳送予其親友,是否屬於個資法第20條所禁止之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 安裝APP時之概括性權限授權,是否等同於個資法所要求之「書面同意」?
- 當事人除個資法外,尚得依據何種法律主張權利救濟?
三、相關法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資之要件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資之限制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 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資之損害賠償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195條 — 人格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
- 刑法第358條 —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四、法律分析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法律明文規定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之。手機通訊錄中之聯絡人姓名、電話號碼等,屬於個資法第2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貸款公司透過APP技術手段存取債務人手機中之聯絡人資料,若未事先取得當事人之明確書面同意,或雖取得同意但超出原告知之特定目的範圍,即構成違法蒐集個人資料。
進一步言之,即使貸款公司主張當事人於安裝APP時已同意存取聯絡人權限,然依個資法第7條第2項規定,蒐集者應盡告知義務,明確告知蒐集之目的、利用期間及方式。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205號判決認為,概括性之APP權限授權不等於個資法所要求之特定目的告知與書面同意,尤其將債務人之欠款資訊傳送予不相干之第三人(親友),已明顯逾越原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構成個資法第20條之違法利用。
在刑事責任方面,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本法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貸款公司以催收為目的向親友揭露債務資訊,可認為有損害當事人利益之意圖。此外,若貸款公司係透過技術手段未經授權存取手機資料,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在民事救濟方面,當事人得依個資法第29條請求損害賠償,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及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建議當事人保全催收訊息之截圖作為證據,以利後續訴訟舉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貸款公司未經明確同意擅自存取手機聯絡人資料,並向親友傳送催收訊息,已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當事人得依法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即使當事人有遲繳貸款之事實,亦不影響其主張個資法上之權利。
- 立即保全所有催收訊息截圖、通話紀錄及親友收到之訊息內容,作為日後訴訟之證據。
- 向貸款公司發出書面函文,要求停止違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刪除已蒐集之聯絡人資訊。
- 向警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主張貸款公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 同時向國家發展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或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依個資法第29條及民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 檢視貸款合約及APP安裝時之隱私條款,確認是否有概括授權條款,以利訴訟攻防準備。
- 就遲繳貸款部分,另行與貸款公司協商還款計畫,避免債務問題持續擴大。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