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追訴期與時效解析:刑事告訴期間與民事請求權時效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約14年前從某網站下載標示為「免費」之圖庫圖片,並使用於網路上。近日收到某圖庫代理公司來函通知,主張當事人未經許可使用其所代理之圖庫網站圖片,要求處理。當事人欲瞭解著作權是否有追訴期、期間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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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著作權刑事責任之告訴期間為何?是否屬告訴乃論之罪?
  • 著作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短期時效與長期時效如何適用?
  • 侵權行為距今已逾14年,是否已超過民事請求權之最長時效?
  • 從標示「免費」之網站下載圖片,是否構成侵權之抗辯事由?
  • 收到圖庫代理公司之來函通知,應如何妥適回應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88條之1: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100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四、涵攝分析

一、刑事追訴時效: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著作權刑事案件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期間為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故圖庫代理公司若係近日始知悉侵權人身分,理論上尚在告訴期間內;但若其早已知悉而遲未告訴,則告訴權已喪失。

二、民事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雙軌時效」:短期時效為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長期時效為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本案侵權行為發生於約14年前,即使權利人近日始知悉損害,亦已逾10年之最長時效,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極可能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三、「免費」下載之抗辯:若當事人確實係從標示「免費」之網站下載圖片,且有合理信賴該網站授權之依據,則可能主張欠缺侵權之故意或過失,或主張善意信賴作為抗辯。惟須注意,若該「免費」網站本身即為未經授權之盜版網站,當事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將影響過失之認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侵權行為距今約14年,極可能已超過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定10年最長時效,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已消滅。刑事部分雖屬告訴乃論,但告訴期間僅6個月,須視對方何時知悉犯人身分而定。建議當事人保留當年下載「免費」圖片之相關證據,並審慎回應來函,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1. 確認侵權行為發生之確切時間,計算是否已逾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10年最長時效。
  2. 蒐集並保全當年從該網站下載圖片時該網站標示「免費」之相關證據(如網頁截圖、電子郵件、瀏覽紀錄等)。
  3. 審慎回應圖庫代理公司之來函,切勿在回函中自行承認侵權事實或同意賠償金額。
  4. 確認對方來函是否為正式法律文書或僅為商業催告信函,評估其法律效力。
  5. 若對方主張民事損害賠償,可援引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10年時效抗辯。
  6. 檢視對方是否已提起刑事告訴,若已提起,應確認其告訴是否在知悉犯人後6個月內為之。
  7. 建議委任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案件,協助擬定回應策略與後續處理方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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