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攝影者自行拍攝啦啦隊活動照片及GIF動圖,經後製修圖後加上浮水印,發布於個人社群媒體帳號。攝影者未同意或授權任何第三人擷取或使用該等照片。嗣後,攝影者發現某網路論壇使用者擅自將上開照片之浮水印裁剪移除後,張貼於論壇文章中。攝影者於侵權文章發布約兩個月後始發現該情事,擬瞭解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以及是否已逾告訴期間。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裁剪移除浮水印是否侵害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權法第17條)
- 未經授權擷取照片並張貼於網路論壇,是否侵害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及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 發現侵權行為已逾兩個月,是否已超過著作權刑事案件之告訴期間
- 能否透過法律途徑查明匿名網路論壇使用者之真實身分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姓名表示權)。
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著作權法第85條: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3條:以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人格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四、涵攝分析
本案攝影者自行拍攝啦啦隊照片及製作GIF動圖,經後製修圖並加上浮水印後發布於個人社群帳號,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攝影者依第10條於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無須另行登記。
就著作人格權而言,行為人裁剪移除浮水印之行為,已侵害攝影者依第16條享有之「姓名表示權」,蓋浮水印係攝影者表示其姓名或別名之方式,裁剪移除即使公眾無從辨識著作人身分。同時,裁剪浮水印改變照片原始呈現之形式,亦可能構成第17條「同一性保持權」之侵害,即以割裂方式改變著作之形式。依第93條規定,侵害著作人格權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著作財產權而言,行為人未經授權擷取照片並上傳至網路論壇,構成第22條「重製權」之侵害;將照片張貼於公開可瀏覽之網路論壇,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亦構成第26條之1「公開傳輸權」之侵害。依第91條及第92條規定,上開行為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告訴期間,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之罪均屬告訴乃論(第100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本案攝影者於侵權文章發布約兩個月後始發現,距知悉時點尚未逾六個月,仍在合法告訴期間內。惟應注意,告訴期間之起算係以知悉「犯人」身分為準,若尚不知行為人真實身分,告訴期間尚未開始起算。
至於追查匿名使用者身分,攝影者得向警方報案或委由律師聲請調查,由偵查機關向論壇營運方調取行為人之IP位址及相關登入紀錄,進而查明真實身分。民事部分,攝影者亦得依第84條請求排除侵害、依第85條請求著作人格權之精神損害賠償、依第88條請求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論壇使用者裁剪浮水印並轉貼照片之行為,已同時侵害攝影者之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與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及第93條之刑事責任,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攝影者發現侵權後兩個月尚未逾越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儘速蒐證並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
- 立即對侵權文章進行截圖存證,包含文章網址、發布日期、作者帳號名稱、照片內容等,並以可信賴之時間戳記方式保全證據。
- 備妥自身為著作權人之證明資料,包括原始照片檔案(含EXIF資訊)、後製過程紀錄、含浮水印之原始版本、社群媒體發布紀錄等。
- 儘速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由偵查機關依法向論壇營運方調取侵權使用者之IP位址及帳號資料,以查明行為人真實身分。
- 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身分起六個月內,應密切注意時效,於確認行為人身分後儘速提出告訴。
- 除刑事告訴外,得同時提起民事訴訟,依著作權法第85條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依第88條請求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
- 向論壇管理單位發送侵權通知(DMCA take-down notice),要求移除侵權內容,以降低持續損害。
- 建議委任專業智慧財產權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法律程序之完備及權益之最大保障。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