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製化商品被客人拿去商用並冒充原創,著作權歸屬與維權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客製化商品之創作者,客人A委託其製作客製化商品,惟A未告知將用於商業轉售。嗣後,客人B通知當事人,發現A已將該客製化商品上架於A自己經營之賣場販售,且A在商品照片上加註自己的浮水印,並對外宣稱該商品為A之原創作品。A同時封鎖了當事人的帳號,使當事人無法及時發現此情事。當事人另亦將為客人客製化之商品設計放在自己的賣場販售,因此亦關心自身行為之合法性。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客製化商品之著作權究竟歸屬於創作者或委託人?
  • 委託人A是否得將客製化商品冒稱為自己的原創作品?
  • 創作者能否請求A將侵權商品下架?
  • 創作者將客製化商品設計另行販售是否違法?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時,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所有,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姓名表示權)

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四、涵攝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客製化商品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依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上以實際創作之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亦歸受聘人所有,出資人僅取得「利用該著作」之權利。本案中,A委託當事人製作客製化商品,雙方若未以契約另行約定著作權歸屬,則著作權應歸屬於實際創作之當事人,A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利用該商品,而非取得著作權。

A將客製化商品打上自己的浮水印並宣稱為其原創,已構成對創作者姓名表示權(第16條)之侵害,蓋著作人有權決定是否於著作上表示其姓名,他人不得冒名。此外,A在商品上覆蓋自己的浮水印,可能構成對著作同一性保持權(第17條)之侵害。A未經授權即將商品轉售營利,亦已逾越出資人得利用著作之合理範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就創作者之救濟途徑而言,依第84條,著作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即要求A下架侵權商品);依第88條,得請求A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創作者自行將客製化商品設計另行上架販售之行為,因著作財產權本即歸屬創作者,除非雙方契約中有排他性或專屬授權之約定,否則創作者有權自行利用其著作,並不違法。惟若委託契約中有保密條款或排他約定,則需依契約內容另行判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客製化商品之著作權依法歸屬於實際創作之當事人。A未經同意擅自轉售並冒稱原創,已侵害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創作者得請求下架並求償。創作者自行販售其設計,原則上合法。

  1. 立即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包括A賣場之商品頁面截圖、商品照片比對、雙方之交易紀錄與通訊紀錄等,必要時以公證方式留存網頁證據。
  2. 發送正式存證信函予A,要求其立即下架侵權商品、移除冒用之浮水印,並停止一切冒稱原創之行為。
  3. 若A所使用之賣場平台設有智慧財產權侵權申訴機制,可同時向平台提出檢舉,請求平台協助下架。
  4. 評估損害範圍,包括A因轉售獲得之利益及對創作者商譽之損害,作為後續求償之依據。
  5. 如協商未果,建議委任智慧財產權專業律師,依著作權法第84條及第88條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6. 日後接受客製化委託時,建議以書面契約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利用範圍及是否允許轉售等事項,以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