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照片被擅自仿畫製成商品販售之著作權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攝影創作者,其拍攝之照片遭他人未經授權擅自取用。該他人將當事人之攝影作品以繪畫方式進行二次創作(仿畫),並將仿畫成果製作成商品對外販售。當事人對於該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產生疑問,欲了解可採取之法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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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拍攝之照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
  • 他人將攝影著作仿畫為圖片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改作」或「重製」?
  • 仿畫後製成商品販售之行為,是否另構成「散布」侵權?
  • 若仿畫作品與原攝影著作存在差異,是否可主張為獨立創作或合理使用?
  • 著作權人得主張之民事損害賠償範圍及刑事責任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攝影著作為受保護之著作類型,攝影者就其具有原創性之照片享有著作權。所謂原創性,係指獨立創作且具有最低限度之創意表現,攝影者在構圖、光影、角度、時機等方面之選擇與安排,即可滿足此一要件。當事人拍攝之照片,依一般情況應已符合攝影著作之保護要件。

他人未經授權將攝影著作「仿畫」為圖片之行為,在法律上涉及「改作」與「重製」之區分。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式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將照片以繪畫方式重新呈現,若保留原攝影著作之核心構圖與表現形式,僅改變媒材,實務上多認定為改作行為,侵害著作權人之改作權(第28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判決亦指出,判斷是否構成改作,應以兩著作間是否存在「實質近似」為斷,而非僅以表現形式不同而排除侵權。

至於仿畫後再製成商品販售之行為,更涉及著作權法第28條之1散布權之侵害。侵權人藉由販售仿畫商品獲取經濟利益,顯非合理使用(第65條),因其利用目的具有商業性質,且可能影響原著作之潛在市場與價值。就刑事責任而言,依第91條及第92條規定,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在民事救濟方面,著作權人得依第88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額之計算可選擇依實際損害、侵權人所得利益,或法院酌定之法定賠償額(每一著作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故意者最高五百萬元)。此外,著作權人亦得依第84條請求排除侵害,要求對方停止販售並銷毀侵權商品。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他人未經授權將當事人之攝影著作仿畫並製成商品販售,極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改作權及散布權之侵害,當事人得依法追究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責任。由於對方之利用具有明顯商業目的,難以主張合理使用作為抗辯。

  1. 立即蒐集並保全對方仿畫商品之網頁截圖、銷售紀錄、商品連結等證據,建議以公證方式進行網頁保全。
  2. 備妥原始攝影照片之EXIF資訊、RAW檔或原始檔案,以證明自身為著作權人。
  3. 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下架相關商品,同時保留對方之回覆紀錄。
  4. 向智慧財產局或各地方檢察署提出著作權侵害之刑事告訴,因本罪為告訴乃論,須於知悉侵權人起六個月內提出。
  5. 同時或另行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6. 若商品於網路平台販售,可依各平台之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提出檢舉,要求下架侵權商品。
  7. 日後發表攝影作品時,建議加註著作權聲明並考慮以浮水印標記,以利未來維權舉證。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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