鯊魚抱枕相似商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或商標侵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知名國際家居品牌推出一款鯊魚造型抱枕,廣受市場歡迎。台灣某廠商亦生產一款外型極為相似之鯊魚抱枕,兩者在造型特徵上大同小異,主要差異僅在於品牌標籤不同。該廠商主張動物類型玩偶樣式相似屬常態,且販售時未標榜與知名品牌相同即不構成侵權。當事人對於此說法是否正確,以及相似商品是否構成智慧財產權侵害存有疑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鯊魚抱枕之造型設計是否具有「原創性」,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 兩款抱枕外型高度相似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重製」或「改作」侵害?
  • 廠商未於商品說明中標榜與知名品牌相同,是否即可免除侵權責任?
  • 動物造型玩偶之共通設計元素是否屬於「公共領域」而不受著作權保護?
  • 相似商品之販售是否另涉及公平交易法上之仿冒或不公平競爭行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著作權法之角度觀之,鯊魚抱枕之造型設計是否受保護,關鍵在於其是否具備「原創性」。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鯊魚作為自然界動物之一般造型屬於公共領域之概念,任何人均得自由描繪鯊魚形象;然而,若特定品牌之鯊魚抱枕在造型比例、表情設計、色彩搭配、材質選擇等方面展現獨特之創意安排,該具體表達方式即可能受到美術著作之保護。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47號判決曾指出,玩偶之造型設計若展現設計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應認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保護。

判斷兩款抱枕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須進行「接觸」及「實質近似」之兩階段檢驗。就接觸要件而言,知名品牌之鯊魚抱枕既已在市場上廣泛流通且具高度知名度,後製造者有合理機會接觸該著作。就實質近似而言,須比較兩者在整體觀感上是否達到「一般理性之觀察者足以混淆」之程度。若台灣廠商之產品僅參考鯊魚之一般造型特徵而自行設計,未抄襲原品牌之獨特創意表達,則未必構成侵權;反之,若兩者在特殊設計細節上高度雷同,則仍有重製或改作侵權之風險。

廠商主張「販售時未標榜與知名品牌相同即不構成侵權」之說法,在法律上並不完全正確。著作權侵害之成立不以冒用品牌名稱為要件,只要未經授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即可構成侵權。此外,即使未使用他人商標,若商品外觀之高度相似足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仍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012號判決亦指出,商品外觀之模仿即使未使用相同商標,仍可能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動物造型抱枕之一般造型概念雖屬公共領域,但特定品牌商品之獨特設計表達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兩款產品是否構成侵權,應依個案進行接觸與實質近似之比對分析,廠商「未標榜品牌即不侵權」之說法並非完全正確。

  1. 仔細比對兩款抱枕在造型比例、表情細節、色彩配置、材質選擇等方面之異同,判斷是否達到實質近似之程度。
  2. 查詢原品牌是否就該鯊魚抱枕造型取得設計專利或立體商標註冊,若有則構成侵權之風險更高。
  3. 若為消費者欲購買相似商品,建議選擇經授權之正品或確實有獨立設計之產品,避免購買可能涉及侵權之商品。
  4. 若為廠商,建議在產品設計階段即進行智慧財產權檢索,確認不侵害他人既有權利,並保留獨立設計之完整紀錄。
  5. 如已收到侵權警告或律師函,建議立即委任智慧財產權律師評估侵權風險並擬定因應策略。
  6. 考慮就自身產品之獨特設計元素申請設計專利或商標註冊,強化自身智慧財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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