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線上遊戲中與他方玩家發生衝突,以遊戲內私訊功能傳送多則攻擊性言論予對方。訊息內容涉及對方之子女管教、胎兒安全,並暗示已掌握對方之通訊軟體帳號等個人資料,言語中帶有嘲諷及威脅意味。對方收到訊息後向警方報案,當事人現已收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欲瞭解是否構成恐嚇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遊戲私訊中之攻擊性言論,是否達到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使人心生畏懼」之程度?
- 提及對方胎兒安全及暗示掌握個資之言論,是否構成以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
- 遊戲中之口角衝突是否影響恐嚇故意之認定?
- 該等言論除恐嚇罪外,是否另構成公然侮辱或妨害名譽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分析,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中,當事人之訊息內容涉及對方胎兒安全之暗示(如「胎兒保住捏」),以及表明已掌握對方通訊軟體帳號(「我也有你的賴」),客觀上已具有以加害身體、名譽或自由之事通知他人之性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判決指出,恐嚇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確有加害之意思為要,只要客觀上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即可。
就構成恐嚇之具體認定,「胎兒保住捏」一語暗示對方之胎兒可能遭受危害,屬對身體法益之惡害通知;「我也有你的賴」及「不要以為只有你會查」等語則暗示掌握對方個人資料且可能據以為不利行為,屬對名譽或自由法益之惡害通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76號判決認定,透過網路傳送之恐嚇訊息,與面對面之恐嚇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惟法院亦會考量訊息之整體脈絡,若僅係遊戲中一時氣憤之口角,且雙方均有互相攻擊之情形,法院可能認定恐嚇之程度較輕。
除恐嚇罪外,部分言論若涉及嘲諷對方家庭事件(如「家裡死人就比較唱秋」),在私訊中傳送雖不構成「公然」侮辱(因私訊非不特定多數人可見),但若涉及特定事實之指摘,仍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之誹謗罪。此外,暗示掌握對方個資之行為,若涉及實際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建議當事人於偵查中坦承錯誤、表達歉意,並積極尋求與對方和解,以爭取較有利之處分結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遊戲私訊中涉及對方胎兒安全及暗示掌握個資之言論,客觀上已具有恐嚇危害安全之構成要件,有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風險。建議積極面對偵查程序,並尋求與對方和解以降低刑事風險。
- 保留遊戲私訊之完整對話紀錄截圖,包含雙方之互動脈絡與對方可能之挑釁內容。
- 委任律師協助準備偵查應訊策略,釐清每則訊息之發送動機與脈絡。
- 主動向對方表達誠摯歉意,積極尋求和解之機會。
- 若雙方均有攻擊性言論,蒐集對方訊息作為互相口角之佐證。
- 於偵查中坦承發送訊息之事實,表達係因遊戲中一時衝動,並無實際加害之意圖。
- 未來在任何網路平台上應避免使用攻擊性、威脅性言論,以免觸法。
- 若和解成立,請對方撤回告訴(恐嚇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可使案件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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