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近期自前公司離職並轉至新公司任職,發現新公司有不錯之工作機會,遂詢問前公司數位關係較好之同事是否有意願前來嘗試。當事人僅係單純詢問,未涉及具體薪資福利條件之承諾,且入職及離職時均未簽署任何競業禁止條款。前公司雇主得知後認定當事人故意挖角,揚言對當事人提起法律訴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之離職員工,單純詢問前同事轉職意願是否構成不法行為?
- 前雇主以「挖角」為由提告,可能援引何種法律依據?是否有成立之可能?
- 當事人之行為是否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或背信行為?
- 單純分享工作機會與惡意挖角之法律界線為何?
- 前雇主若提起訴訟,當事人應如何進行法律防禦?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之一般規定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
- 刑法第342條 — 背信罪
- 民法第148條 — 權利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及誠信原則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 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四、法律分析
就競業禁止之角度而言,當事人於入職及離職時均未簽署任何競業禁止條款,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競業禁止約定須以書面為之,且應有合理之補償措施。在無書面競業禁止約定之前提下,當事人離職後之就業選擇與轉介行為,屬於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與言論自由範疇,前雇主無從以競業禁止為由限制之。
就刑事責任而言,前雇主可能主張之法律依據包含背信罪或營業秘密法。然而,背信罪之構成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當事人已離職,與前公司間已無委任或僱傭關係,不具處理事務之地位,難以構成背信罪。至於營業秘密法,除非當事人於招攬過程中涉及洩漏前公司之營業秘密(如客戶名單、技術資料等),否則單純詢問同事轉職意願不涉及營業秘密之侵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判決亦指出,員工之人際關係與社交互動,非屬雇主之營業秘密。
就民事侵權行為而言,前雇主須證明當事人之行為具有不法性且造成實際損害。單純詢問前同事是否有轉職意願,未施以利誘、脅迫或散布不實訊息,不具備民法第184條所稱之「不法」要件。公平交易法第25條雖禁止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不公平行為,但須達到「顯失公平」之程度,一般員工間之工作機會分享顯然未達此門檻。綜上所述,前雇主提告之成功機率極低。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未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之情況下,離職後單純詢問前同事是否有意願至新公司任職,並未涉及營業秘密之侵害或不正當競爭手段,通常不構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權行為,前雇主提告成功之可能性極低。
- 保留與前同事間之對話紀錄,證明僅係單純分享工作機會而非惡意挖角。
- 確認離職時未簽署任何競業禁止或保密相關文件,必要時調閱勞動契約存檔。
- 避免在招攬過程中涉及前公司之營業秘密、客戶名單或商業機密資訊。
- 若收到法律存證信函或訴訟通知,應立即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 切勿於社群媒體或公開場合批評前雇主,以免衍生誹謗或妨害名譽之訴訟風險。
- 向新公司主管說明情況,確認新公司之立場與支持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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