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指控抄襲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臉書社團公開接受繪畫模板委託,因採用對稱尺規技法繪製貓咪題材之美術作品,遭一位網路上具知名度之作家於社群平台限時動態上以未打碼之方式公開指控抄襲,並要求當事人撤下貼文。當事人表示從未接觸過該作家之作品,並提出自己實際參考之其他創作者作品作為佐證。對方堅持認定為抄襲,但表示若當事人刪文即不追究。當事人欲瞭解抄襲之法律定義及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使用相同繪畫技法(對稱尺規)及相同題材(貓咪)所創作之美術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實質近似」?
  • 當事人主張未曾接觸對方作品,是否得以「獨立創作」作為不侵權之抗辯?
  • 「抄襲」在著作權法上之法律要件為何?創作風格相似是否等同侵權?
  • 對方未經打碼即公開指控當事人抄襲,是否構成名譽權侵害或妨害名譽?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著作權法上所謂「抄襲」(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須同時具備「接觸」與「實質近似」兩項要件,缺一不可。所謂「接觸」係指被控侵權人曾有合理機會閱覽或知悉原著作之存在;「實質近似」則指兩作品在具體表達上有相當程度之相似性。本案中,當事人主張從未接觸過該作家之作品,並提出其實際參考之其他創作者作品,若能證明此點,即可構成「獨立創作抗辯」,縱使兩作品外觀有若干近似,亦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更重要的是,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表達」(expression),而不及於「思想」(idea)、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使用對稱尺規作為繪畫技法屬於「方法」或「技巧」,以貓咪作為繪畫題材屬於「概念」或「思想」,均非著作權保護之客體。兩位創作者同樣使用對稱尺規畫貓咪,只要各自之具體線條、構圖、色彩、細節表現不同,即屬各自獨立之美術著作,不構成侵權。實務上智慧財產法院對於美術著作之侵權判斷,係採「整體觀念與感覺測試法」,就兩作品之整體外觀、布局、細節進行比對,而非僅因題材或技法相同即認定侵權。

此外,對方未經當事人同意,在社群平台以未打碼之方式公開指控當事人抄襲,若指控內容與事實不符,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以及民法第195條之名譽權侵害。當事人得考慮反向主張權利,要求對方撤除不實指控之貼文,並視損害情節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對方雖為網路知名人士,其言論亦不得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而構成不實指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使用相同技法及題材創作不等同抄襲,著作權侵害須同時具備「接觸」與「實質近似」要件。當事人若能證明獨立創作,即不構成侵權。對方未打碼之公開指控反而可能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

  1. 保全對方在社群平台公開指控之截圖、限時動態紀錄(含時間戳記),作為日後主張名譽權侵害之證據。
  2. 整理自己之創作歷程紀錄,包含草稿、分層檔案、創作時間紀錄、參考資料等,以證明獨立創作。
  3. 蒐集自己實際參考之其他創作者作品資料,佐證創作靈感來源與對方作品無關。
  4. 不急於刪除自己之貼文,刪文可能被對方解讀為承認侵權之間接證據。
  5. 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撤除未打碼之不實指控貼文,並保留對名譽權侵害提起訴訟之權利。
  6. 評估是否對對方提起刑事誹謗告訴或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尤其對方為具有相當影響力之公眾人物,其不實指控造成之損害可能更為顯著。
  7. 諮詢具著作權法專長之律師,就兩件作品進行專業之侵權比對分析,釐清法律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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