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債務糾紛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任交往期間有金錢往來,分手後雙方簽署一紙書面文件,內容載明對方「不得再跟當事人拿任何金錢」。然而,對方現已反悔,揚言要對當事人提起訴訟追討先前之金錢。當事人擔心該書面文件之法律效力,以及面對對方提告應如何因應。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雙方簽署之書面文件(載明不得再索取金錢),其法律性質為和解契約、債務免除或拋棄請求權?
  • 該書面文件之效力是否及於分手前所有金錢債務?對方得否主張該文件無效或得撤銷?
  • 情侶間之金錢往來,其性質為借貸或贈與?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 對方提告後,當事人得以何種法律依據進行抗辯?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首先須釐清雙方所簽書面文件之法律性質。依其記載「不得再跟當事人拿任何金錢」之文意觀之,可能構成民法第736條之和解契約(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亦可能構成第343條之債務免除(債權人單方面免除債務人之債務)。無論何種性質,其法律效果均為對方喪失向當事人請求金錢之權利。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之效力,對方嗣後即不得再主張已經拋棄之權利。

對方若欲推翻該書面文件之效力,可能主張以下事由:第一,主張簽署時有意思表示瑕疵,例如受詐欺或脅迫(民法第92條),但須由對方負舉證責任,且須在知悉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第二,主張該文件之文字不明確,未涵蓋特定之債務。然而,依文件所載「任何金錢」之文字觀之,其範圍應涵蓋雙方間所有金錢債務,解釋上對當事人較為有利。

此外,情侶間之金錢往來本身即存在性質認定之爭議。實務上,最高法院向來認為主張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應就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金錢之交付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參照)。若對方無法提出借據或明確之借貸合意證據,法院可能認定該金錢往來屬贈與性質而非借貸,則對方本即無返還請求權。即便法院認定為借貸關係,當事人仍得以該書面文件作為和解或債務免除之抗辯,使對方之請求權消滅。建議當事人妥善保管該書面文件正本,並留存影本及數位備份。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雙方簽署之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性質上可能為和解契約或債務免除,對方已拋棄向當事人索取金錢之權利。即便對方提告,當事人得以該文件作為有力之抗辯事由。

  1. 妥善保管該書面文件正本,並製作影本及數位掃描備份,存放於安全處所,避免遺失或毀損。
  2. 整理交往期間所有金錢往來之證據資料,包含匯款紀錄、通訊紀錄等,以備日後訴訟使用。
  3. 若收到法院通知或起訴狀,務必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將書面文件作為核心抗辯證據提出。
  4. 不宜主動與對方協商或做出任何新的書面承諾,避免被解讀為承認債務或變更原有協議。
  5. 評估對方是否有民法第92條所定詐欺脅迫之主張可能,預先準備簽署當時之情境說明以反駁。
  6. 諮詢律師評估是否有必要對對方之騷擾行為提起妨害自由或恐嚇之告訴,以遏止不當之索求行為。
  7. 若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委任律師協助應訴,善用該書面文件之法律效力進行防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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