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之負責人,因員工過失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拍攝之商品照片,總計盜用6張圖片,分別刊登於8個不同網路平台之賣場頁面。所販售之商品單價不到一百元。對方(攝影著作權人)提出和解金24萬元之要求。當事人欲了解合理之賠償金額應為多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盜用6張圖片分刊於8個平台,損害賠償之計算基準為何(以圖片數或平台數計算)?
- 公司負責人是否因員工之侵權行為而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 對方要求24萬元和解金是否合理?法院實務之認定標準為何?
- 商品售價低廉一事,對損害賠償金額之酌定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88條 — 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請求及計算方式
- 著作權法第88條之1 — 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刑事責任
- 民法第188條 — 僱用人就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連帶賠償責任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 著作人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四、法律分析
員工盜用6張商品照片之攝影著作侵權認定。本案員工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他人拍攝之6張商品照片,分別刊登於8個不同網路平台之賣場頁面。商品照片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並上傳至網路販售頁面,同時侵害攝影著作之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及公開傳輸權(同法第26條之1)。儘管所販售商品單價不到一百元,但著作權之侵害與商品售價無關,而係著重於對攝影著作本身之不法利用,故當事人不得以商品價格低廉作為免責之理由。
損害賠償之計算基準:以著作數量或平台數量計算。就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次侵害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本案關鍵爭點在於6張圖片分刊於8個平台,究應如何計算侵害次數。實務上法院對於網拍盜圖之賠償金額,通常以每張被侵害之攝影著作為單位計算,而非以平台數量計算,蓋同一張照片上傳多個平台仍屬同一著作之侵害。惟上傳多平台之行為可作為侵害情節較重之考量因素,法院於酌定每張圖片之賠償額時,可能因散布範圍較廣而酌增金額。智慧財產法院近年對網拍盜圖案件之賠償金額,一般商品照片多落在每張一萬元至五萬元之間,具體考量照片之創作性高低、使用之商業規模、侵權期間及侵害人之主觀惡性等。本案以每張圖片2萬至3萬元計算,合理賠償額約為12萬至18萬元。
對方要求24萬元和解金之合理性評估。對方要求24萬元之和解金,平均每張圖片約4萬元,略高於法院一般判賠行情,但仍在著作權法第88條之1所定法定賠償範圍之內。考量進入訴訟程序後當事人須額外負擔律師費及訴訟費用,且訴訟結果具有不確定性,若能將和解金額協商至12萬至18萬元之間,以和解方式解決對當事人較為有利。和解時應確保對方同時放棄刑事告訴權,避免日後再以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罪另行追訴。
公司負責人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身為公司負責人,即便盜圖行為係員工所為,公司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能舉證已善盡選任及監督之責。惟本案員工盜圖係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所為,公司主張免責之難度甚高。因此,當事人應正視此一責任並積極進行和解談判,同時檢討公司內部對於網路圖片使用之管理流程,以避免日後再度發生類似事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本案員工盜用他人攝影著作之行為確已構成著作權侵害,公司負責人須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對方要求24萬元之和解金略高於法院一般判賠行情,但仍有協商空間,建議積極進行和解以降低整體損失。
- 立即下架所有使用他人照片之賣場頁面,並截圖保存已下架之證據。
- 委請律師代為與對方進行和解談判,合理之和解金額建議以每張圖片1萬5千元至3萬元為協商基準,總額約9萬至18萬元。
- 和解時應要求對方簽署書面和解契約,載明拋棄刑事告訴權及民事請求權,避免日後再度求償。
- 檢討公司內部對於網路圖片使用之管理流程,建立員工使用素材之審核機制。
- 對盜圖之員工進行教育訓練,並保留公司已善盡監督義務之書面紀錄。
- 日後商品攝影建議自行拍攝或使用合法授權之圖庫素材,避免再度發生侵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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