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A為中國大陸賣家,在臺灣某購物平台販售盜版點讀書籍,並提供相關影音資源供消費者至雲端下載。書籍由中國大陸廠商印刷製作,影音資源亦由該廠商提供。A另僱用臺灣員工B及C,分別負責帳務處理、客服問題處理及影音資源之整理收集。日前B收到警察機關來函通知,原始出版集團D已檢舉B販售盜版品。當事人欲了解D通常會提出何種要求,以及A、B、C各自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A作為主導者,其跨境販售盜版書籍及提供盜版影音之行為涉及何種著作權法刑事責任?
- B負責帳務與客服,其參與程度是否構成共同正犯或僅為幫助犯?
- C負責影音資源整理收集,是否因直接接觸侵權物而負較重之責任?
- 出版集團D通常會提出何種法律上之請求(刑事告訴、民事賠償)?
- 提供雲端下載盜版影音資源是否另構成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跨境販售盜版書籍與雲端影音之雙重侵權態樣。本案A在臺灣購物平台販售由中國大陸廠商印刷之盜版點讀書籍,同時提供盜版影音資源供消費者至雲端下載,此涉及兩種不同之著作權侵害行為。就販售盜版點讀書籍部分,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就提供盜版影音供雲端下載部分,因透過網路使不特定人得以接收該著作內容,則構成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兩者係不同之犯罪行為,應分論併罰,A所面臨之刑度將因犯罪數之累加而顯著提高。
出版集團D之預期法律行動與民事求償規模。出版集團D作為著作權人,通常會同時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民事部分依著作權法第88條得請求實際損害賠償或法定賠償,每一著作每次被侵害之法定賠償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若侵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賠償額得增至五百萬元。由於本案涉及之盜版書籍及影音可能涵蓋多部著作,D可就每一著作分別計算賠償額,民事求償總額可能相當龐大。B已率先收到警察機關通知,後續A及C亦可能被傳喚或列為共犯。
B擔任帳務客服之共同正犯風險。B雖係受僱處理帳務及客服,惟其對販售盜版品之事實應有認識。若B對於A販售盜版之行為知情並持續協助帳務及客服工作,依實務見解,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而非僅為幫助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65號判決指出,共同正犯之成立不以親自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若對於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屬共同正犯。B負責帳務處理及客服回覆,實質上參與了販售盜版品之整體營運流程,法院可能認定其與A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B若欲主張僅為幫助犯以爭取依刑法第30條減輕其刑,須舉證其僅單純受僱執行技術性工作而對盜版事實欠缺認識或參與決策。
C整理影音資源之公開傳輸責任。C負責影音資源之整理收集,其行為涉及直接處理侵權著作物。若C將整理後之影音資源上傳至雲端供消費者下載,該過程即為著作權法第92條公開傳輸行為之實施,C可能被認定為該罪之共同正犯。即便C僅負責整理而非上傳,亦可能因對犯罪行為具有認識且提供助力,而構成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惟得減輕其刑。各參與者均應儘速尋求律師協助,釐清自身責任範圍並研議因應策略。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A、B、C三人均可能面臨著作權法之刑事追訴,A為正犯負主要責任,B與C依其參與程度可能構成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出版集團D除刑事告訴外,亦可能提出高額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 B收到警察通知後應立即委任律師陪同製作筆錄,避免在未有律師在場之情況下做出不利陳述。
- 釐清B之實際工作內容及對盜版事實之認知程度,據以主張係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爭取減輕刑度。
- 立即停止所有販售盜版書籍及提供盜版影音之行為,下架平台商品並關閉雲端下載連結。
- 積極透過律師與出版集團D洽談和解,爭取對方出具刑事諒解書或撤回告訴(告訴乃論部分)。
- B及C應考慮對A主張僱傭關係中受指揮監督之情形,並保留相關僱傭證據。
- 保存與A之間之工作指令紀錄及薪資證明,以證明受僱關係及非主導角色。
- 評估向A請求民事求償之可行性,因B及C若因此受有刑事處罰或民事賠償之損害,得對僱用人A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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