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收到刑事偵查大隊寄發之通知書,被列為刑事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案由係當事人先前在某網路拍賣平台購得海外電子書後,認為有利可圖,遂在拍賣網站上以每本約80至85元之價格轉售,當時並不知道該等電子書為盜版品而涉及著作權問題。平台官方告知販售電子書屬違法行為後,當事人已立即下架停止販賣。然刑事偵查機關認定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當事人欲了解應如何因應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販售盜版電子書之行為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罪)或第91條之1(散布罪)?
- 當事人主張不知係盜版品,是否得以欠缺故意作為抗辯?
- 已主動下架停止販售之行為,對量刑有何影響?
- 收到偵查通知後應如何因應以爭取最有利之處分結果?
三、相關法條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 著作權法第88條 — 侵害著作權之民事損害賠償
- 著作權法第88條之1 — 法院酌定損害賠償額
- 著作權法第100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第91條之1第3項除外)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 緩起訴處分之要件
四、法律分析
網路轉售盜版電子書之刑事責任認定。本案當事人在拍賣平台以每本80至85元之價格轉售自海外購得之電子書,經偵查機關認定為盜版品,其行為主要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在網路拍賣平台以營利目的販售電子書,該行為屬「散布」之範疇。又因電子書本身即為盜版重製物,當事人取得該等電子書後再行轉售,同時可能涉及同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重製之行為。值得注意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規定散布盜版品之罪為非告訴乃論,即便著作權人未提告,檢察官仍得依職權偵辦,此為本案當事人須特別審慎面對之處。
低價轉售與「不知情」抗辯之實務困難。當事人雖主張不知為盜版品,惟實務上法院多從客觀事證推斷主觀認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6號判決曾指出,若販售價格遠低於正版市價、取得來源非正常授權通路、或商品本身缺乏正版防偽標籤等情狀,即足認行為人對商品為盜版品一事具有認識或預見。本案電子書每本售價僅80至85元,與正版電子書動輒數百元之售價差距甚大,且取得來源為海外非正式通路,法院極可能認定當事人對盜版事實至少具有未必故意。因此,「不知情」之抗辯恐難以成立,當事人於偵查應訊時應在律師協助下妥善陳述,避免單純否認反而影響犯後態度之評價。
主動下架對量刑及緩起訴之影響。當事人於平台官方告知後已立即下架停止販賣,此一行為雖不能免除刑事責任,但可作為犯後態度良好之重要量刑參考。實務上此類案件若販售數量不多、獲利有限且被告態度良好,檢察官有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或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並予緩刑宣告。
和解為爭取有利處分之核心策略。爭取緩起訴或緩刑之最關鍵因素在於是否已與著作權人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依著作權法第88條及第88條之1規定,著作權人亦得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應儘速透過律師主動聯繫出版社洽談和解事宜,取得諒解書或和解書後提交檢察官作為有利之量刑資料,此為目前應優先處理之事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販售盜版電子書之行為已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散布侵權重製物罪,且該罪非告訴乃論。惟考量販售數量有限、價格低廉且已主動下架,若能積極與著作權人和解,爭取緩起訴或緩刑之可能性甚高。
- 立即委任專業律師陪同應訊,於偵查程序中適當表達犯後悔悟之態度。
- 積極透過律師或偵查機關聯繫著作權人(出版社),洽談和解事宜並爭取撤回告訴或出具諒解書。
- 整理販售紀錄,確認實際銷售數量及獲利金額,作為和解談判及量刑之參考依據。
- 準備下架時間點之證據(如平台通知截圖、下架紀錄),證明犯後態度良好。
- 和解金額之協商應考量實際獲利金額、著作權人所受損害及當事人經濟能力,必要時可分期給付。
- 確保已完全刪除所持有之盜版電子書檔案,避免日後再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 日後從事網路拍賣應確認商品來源之合法性,特別是書籍、影音等著作物之正版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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