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網路賣場賣家,於電商平台刊登自行拍攝之商品實拍照片。近期發現有第三人未經其同意,擅自截圖其商品照片及商品頁面,並轉發至社群網站上。該貼文內容雖無直接惡意評論,但影射當事人之商品有問題,且對方曾另行發文指控當事人騙錢斂財。當事人擬對該第三人提起法律訴訟,初步認為可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追究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自行拍攝之商品照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
- 他人未經授權截圖轉發商品照片至社群網站,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擅自重製罪及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罪?
- 對方於社群網站上影射商品有問題並指控騙錢斂財,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 當事人除刑事追訴外,是否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 著作權侵害與誹謗行為之舉證責任與證據保全應如何準備?
三、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定義「重製」為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截圖即屬重製行為。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為著作權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以散布文字、圖畫犯之者加重處罰。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為一般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四、涵攝分析
本案涉及著作權侵害與名譽權侵害兩大法律議題。就著作權部分,當事人自行拍攝之商品照片,因其於構圖、光線、角度等方面展現個人之精神創作,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該著作自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另行登記。第三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截圖轉存其商品照片,已構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重製」行為,可依第91條追究刑責;嗣後將截圖上傳至社群網站供不特定人瀏覽,則構成「公開傳輸」,可依第92條論處。
就名譽權部分,對方於社群網站上影射當事人商品有問題,並曾發文指控當事人「騙錢斂財」,此等言論若無合理查證依據,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足以毀損當事人之名譽及商業信譽,可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以散布文字方式為之)提起刑事告訴。民事上,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就名譽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並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就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請求賠償。建議當事人同時提起著作權刑事告訴與誹謗罪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以完整保障自身權益。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自行拍攝之商品照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他人未經授權截圖轉發已構成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可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提起刑事告訴。對方發文指控騙錢斂財之不實言論,亦可依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追訴,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 立即以螢幕截圖、網頁存檔(如Wayback Machine)或公證方式保全對方轉發照片及誹謗貼文之證據,避免對方刪文後舉證困難。
- 整理商品照片之原始拍攝檔案(含EXIF資訊、拍攝日期、原始RAW檔),以證明自己為著作權人。
- 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重製)及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之刑事告訴。
- 同時就對方指控「騙錢斂財」等不實言論,依刑法第310條提出誹謗罪之刑事告訴。
- 於刑事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著作權法第88條請求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並依民法第195條請求名譽權受侵害之精神慰撫金。
- 考慮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或DMCA下架通知,要求移除侵權內容,減少持續損害。
- 建議委任具智慧財產權及訴訟經驗之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訴訟策略完整並兼顧著作權與名譽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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